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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2703 12.8 如果在讯问过程中,被讯问人或者以被讯问人的名义,就本守则的规定提出控告,那么讯问警官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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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2705 (i)在讯问笔录中记明;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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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2707 (ii)通知羁押警官,由羁押警官负责根据本守则第9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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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2709 (b)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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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2711 12.9 当被羁押人不处于羁押警官的看管之中时,必须制作笔录并说明理由;以及拒绝将他移交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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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2713 12.10 依照上面第12.3段的规定向被羁押人提供任何酒,必须制作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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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2715 12.11 任何延迟讯问休息的决定必须记入讯问笔录,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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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2717 12.12 经警告后在警察局作出的所有书面陈述,应当写在专用于此的表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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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2719 12.13 经警告后作出的所有书面陈述,应当根据本守则附录D的规定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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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2721 指导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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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2723 12A 如果讯问是同步制作笔录并且该笔录由被讯问人依照上面第11.10段签名,或者被录音,通常没有必要要求获得书面陈述。在这种情况下获得经警告的书面陈述,只能是基于该人明示的意愿。然而,警官可以问他是否想要作出这样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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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2725 12B 警察局的医生,可以根据上面第12.3段的规定,就一个人是否适合于受讯问提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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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2729 16.对被羁押人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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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2731 (a)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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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2733 16.1 如果一名警官认为存在充分的证据起诉一个被羁押人,并且存在成功起诉的充分证据,并且该人已经说出了所有关于该犯罪他愿意说的话,受下面规定的限制,他应当不延迟地把他带到羁押警官面前,由羁押警官负责考虑是否对他起诉。如果一个被羁押人被怀疑犯了一项以上的罪行,可以延迟把他带到羁押警官处,直到关于所有的犯罪(但是见第11.4段)都满足上面的条件。如果该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紊乱或者精神上有缺陷的人,所有的后续行动,必须在适当的成年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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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2735 16.2 如果一个被羁押人被指控犯罪或者被告知可能会被指控犯罪,应当依照上面第10.4段的规定对他进行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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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2737 16.3 当一个人被起诉时,他应当被给予一份书面通知,说明他被指控的具体犯罪事实并且包括该案中的警官的姓名(在恐怖主义案件中警官的证件号),所在警察局和该案的案件号。只要可能,起诉的具体事实应当用通俗的语言陈述,但是同时必须表明他被指控的法律上的精确罪名。该通知应当以下面的文字开头:“你被指控犯了下面写明的罪行。你没有必要说任何话,除非你愿意,但是你所说的话可能会被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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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2739 如果该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紊乱或精神上有缺陷的人,该通知应当交给适当的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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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2741 16.4 如果在该人被起诉或者被告知可能会被起诉一项罪行后的任何时间,一名警官希望让该人知悉其他人的书面陈述或者对其他人进行讯问的内容,他应当交给该人这样的书面陈述的真实副本或者告知他讯问笔录的内容,但是不应当说任何话或者做任何事来邀请任何回答或者评论,而是应当按照上面第10.4段的规定对他进行警告。如果该人不能阅读,该警官可以向他宣读。如果该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紊乱或精神上有缺陷的人,应当同时向适当的成年人提供副本,或者告知该成年人讯问笔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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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2743 16.5 一个人被起诉一项犯罪或者被告知他可能被起诉该罪之后,不得就该罪向该人提问,除非下列情形所必需的:为了防止或者减少其他人或者公众的伤害或损失,或者为了澄清先前回答或者陈述中的模糊之处,或者就他被起诉或被告知可能被起诉之后才发现的犯罪,对他进行讯问并且给他机会解释这个信息符合公正的利益。在提出这样的问题之前,应当按照上面第10.4段的规定对他进行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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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2747 附录A(见4.1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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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2749 私密搜查和脱衣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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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2751 (a)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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