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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有警司以上级别的警官有合理根据相信下列情形,才可以对人体孔口进行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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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可以导致被羁押人或者其他在警察局的人身体伤害的物品被隐藏;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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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该人隐藏了A级毒品,并且打算提供给他人或者出口;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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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在上述两种情况下,私密搜查是取出它的唯一可行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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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密性搜查被认为是必要的理由,应当在进行搜查前告知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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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进行私密性搜查前,将要被搜查的人必须被提醒他有权获得法律建议,并且该提醒必须在羁押笔录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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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私密性搜查只能由注册医生或者注册护士进行,除非警司以上级别的警官认为这是不可行的并且该搜查是根据上面第1段(a)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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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上面第1段(a)进行的私密性搜查,只能在医院、外科手术室、其他医疗机构或者警察局进行。根据上面第1段(b)进行的私密性搜查,只能在医院、外科手术室、其他医疗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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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警察局对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紊乱或者精神上有缺陷的人进行私密性搜查,只能在适当的同性成年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除非该人明确地要求立即可以到场的特定异性成年人到场)。如果是对未成年人进行搜查,只有该未成年人在适当的成年人在场的情况下表明他宁愿该成年人不在场接受搜查并且该成年人同意的,才可以在适当的成年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搜查。对未成年人的这个决定应当制作笔录并且由该适当成年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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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脱衣搜查(是指不仅仅脱掉外衣的搜查)只能在羁押警官认为移除被羁押人不允许携带的物品所必需的时候,才可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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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如果由一名警官执行根据上面第1段(a)进行的私密性搜查或者脱衣搜查,该警官必须是与被搜查人性别相同的警官。受上面第5段的限制,医生或者护士以外的异性不得在场,不必在场的其他人也不得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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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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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如果是私密性搜查,羁押警官应当在可行时立即记录被搜查的是该人身体的什么部位、谁执行的搜查、谁在场、搜查的理由及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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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如果是脱衣搜查,他应当记录搜查的理由及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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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如果由一名警官执行私密性搜查,必须记录为什么没有由合适的有资质的人执行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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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延迟告知逮捕或者允许获得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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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根据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羁押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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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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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守则第5条或者第6条或者该两个条文规定的权利可以被延迟,如果该人因严重可捕罪被警察羁押,还没有被起诉一项罪行,并且警司以上级别的警官有合理根据相信行使任何一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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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导致犯罪证据受到干扰或者毁损,或者导致其他人收到干扰或者伤害;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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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导致其他被怀疑犯有罪行但是尚未被逮捕的人被惊动;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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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阻碍犯罪所得的财物的找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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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这些权利也可以别延迟,如果该严重可捕罪属于下列两种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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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买卖毒品犯罪,并且该警官有合理根据相信被羁押人已经从毒品交易中获益,并且如果行使任何一项权利都会阻碍追回该人的贩毒所得;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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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1988年《刑事司法法》第六部分(关于没收命令)适用的犯罪,并且该警官有合理根据相信被羁押人已经从犯罪中获益,并且如果行使任何一项权利都会阻碍追回该人的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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