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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根据1984年《预防恐怖主义法》暂行规定羁押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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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这些权利只有在必需的情况下才可以被延迟,并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逮捕后48小时。如果上述根据在此期间内停止适用,该人必须在可行时立即被询问,他是否希望行使这两种权利,必须在羁押笔录上作出相应的记录,并且必须根据本守则的相关条文采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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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紧急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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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有警司以上级别的警官认为,延迟会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的严重损失或者严重损坏的直接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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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一个受到酒精或者毒品严重影响的人可以在那种状态下被讯问;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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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一个被逮捕的未成年人、精神紊乱的人或者精神有缺陷的人可以在适当的成年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被讯问;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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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理解英文有困难或者听力有残疾的人可以在没有口译人的情况下被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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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这些情形下的讯问,一旦获得了足以避免这种直接危险的信息,就不得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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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上面第1段决定讯问一个人的理由,必须制作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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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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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 附录C中提及的特殊群体,都是特别易受伤害的。超越了那些旨在保护他们并且降低产生不可靠证据讯问危险的保障措施的该附录的规定,应当仅仅适用于具有特殊需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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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D 警告后的书面陈述(见第12.13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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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警告后由一个人书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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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个人应当一直被邀请亲笔写下他想要说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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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一个人希望亲笔书写,他应当被要求抄写下面这段话并签名,然后再写他想要说的话:“我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作出这项陈述。我理解我不需要说任何话除非我愿意这样做,并且我所说的话可能会被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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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书写自己陈述的人,应当被允许在没有任何提示的情况下这样做,除了警官可以告诉他哪些事项是实质性的或者对陈述中的模糊之处进行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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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由警官进行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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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果一个人说他希望由别人代笔,警官应当书写陈述,但是,在开始之前,他必须要求他对下面这段话签字或者做标记:“我想要作出一项陈述。我想要别人写下我说的话。我理解我不需要说任何话除非我愿意这样做,并且我所说的话可能会被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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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果一名警官写该陈述,他必须记下作出陈述的人所说的确切词句,并且他不得编辑或者总结这些话。必需进行的提问(例如使其更易于理解)及其回答必须在陈述表格上当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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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如果由警官书写的陈述完成了,作出陈述的人应当被要求阅读它,并且作出他想做的任何改正、变动或者补充。当他阅读完毕后,应当被要求在陈述的末尾抄写下面一段话并且签字,或者在下面的证明上做标记:“我已经阅读上述陈述,并且我已经能够按照我的意愿改正、变动或者补充。这个陈述是真实的。我是基于我的自由意志作出陈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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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如果作出陈述的人不能阅读,或者拒绝阅读,或者拒绝在陈述的末尾书写上面规定的证明,或者拒绝签字,在场的高级警官应当向他宣读并询问他是否想要改正、变动或者补充,是否愿意在末尾签字或者做标记。该警官应当在陈述上记明发生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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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关于警官对人进行人身识别的执行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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