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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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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证人进行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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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已经知道嫌疑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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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如果辨认证据有争议,并且警察知道嫌疑人的身份,证人可以使用的辨认方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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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列队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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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小组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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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录像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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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当面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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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这些种类的辨认的安排和进行,应当由一名督察以上级别的穿警服的警官负责,并且没有参加该案的侦查(“辨认警官”)。参与针对该人的侦查的警官,不得参加这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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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队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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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如果对辨认证据有争议,并且嫌疑人要求进行且进行是可行的,必须进行列队辨认。如果负责侦查的警官认为列队辨认将是有用的且嫌疑人同意,也可以进行列队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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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如果辨认警官认为,无论是由于嫌疑人与众不同的外表还是由于其他原因,找不到足够的与其相似的人组成公正的列队,就不必要进行列队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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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任何列队辨认必须根据附录A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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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组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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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如果嫌疑人拒绝列队辨认,或者同意列队辨认但是没有参加,或者进行列队辨认是不可行的,如果可行必须安排证人有机会在一组人中看到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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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如果负责侦查的警官认为,无论是由于证人的恐惧还是其他原因,在当时的情况下小组辨认比列队辨认更有效,并且嫌疑人同意的话,也可以安排小组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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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小组辨认”应当征得嫌疑人的同意,并且根据第2.15段和第2.16段对他进行建议。然而,如果拒绝同意,辨认警官有权自由裁量地在可行的情况下仍然进行小组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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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如果可行,小组辨认应当在警察局以外的地点进行(例如地铁站或者商场)。如果辨认警官认为,无论是由于安全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在其他地点进行不可行,也可以在警察局进行。在这两种情况下,小组辨认应当尽可能遵守附录A中规定的列队辨认的原则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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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像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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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如果侦查警官认为,无论是由于嫌疑人拒绝参加列队辨认或者小组辨认或者其他原因,在当时的情况下录像辨认是最令人满意的行动,辨认警官可以向证人播放嫌疑人的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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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录像辨认应当征得嫌疑人的同意,并且根据第2.15段和第2.16段对他进行建议。然而,如果拒绝同意,辨认警官有权自由裁量地在可行的情况下仍然进行录像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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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录像辨认必须依照附录B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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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面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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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如果没有安排列队辨认、录像辨认、小组辨认,证人可以对嫌疑人进行当面辨认。这种当面辨认并不要求嫌疑人的同意,但是只有其他辨认程序不可行时才可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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