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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2853 4.如果一个人说他希望由别人代笔,警官应当书写陈述,但是,在开始之前,他必须要求他对下面这段话签字或者做标记:“我想要作出一项陈述。我想要别人写下我说的话。我理解我不需要说任何话除非我愿意这样做,并且我所说的话可能会被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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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2855 5.如果一名警官写该陈述,他必须记下作出陈述的人所说的确切词句,并且他不得编辑或者总结这些话。必需进行的提问(例如使其更易于理解)及其回答必须在陈述表格上当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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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2857 6.如果由警官书写的陈述完成了,作出陈述的人应当被要求阅读它,并且作出他想做的任何改正、变动或者补充。当他阅读完毕后,应当被要求在陈述的末尾抄写下面一段话并且签字,或者在下面的证明上做标记:“我已经阅读上述陈述,并且我已经能够按照我的意愿改正、变动或者补充。这个陈述是真实的。我是基于我的自由意志作出陈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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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2859 7.如果作出陈述的人不能阅读,或者拒绝阅读,或者拒绝在陈述的末尾书写上面规定的证明,或者拒绝签字,在场的高级警官应当向他宣读并询问他是否想要改正、变动或者补充,是否愿意在末尾签字或者做标记。该警官应当在陈述上记明发生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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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2863 D.关于警官对人进行人身识别的执行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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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2865 1.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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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2869 2.由证人进行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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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2871 (a)已经知道嫌疑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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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2873 2.1 如果辨认证据有争议,并且警察知道嫌疑人的身份,证人可以使用的辨认方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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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2875 (i)列队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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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2877 (ii)小组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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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2879 (iii)录像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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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2881 (iv)当面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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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2883 2.2 这些种类的辨认的安排和进行,应当由一名督察以上级别的穿警服的警官负责,并且没有参加该案的侦查(“辨认警官”)。参与针对该人的侦查的警官,不得参加这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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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2885 列队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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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2887 2.3 如果对辨认证据有争议,并且嫌疑人要求进行且进行是可行的,必须进行列队辨认。如果负责侦查的警官认为列队辨认将是有用的且嫌疑人同意,也可以进行列队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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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2889 2.4 如果辨认警官认为,无论是由于嫌疑人与众不同的外表还是由于其他原因,找不到足够的与其相似的人组成公正的列队,就不必要进行列队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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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2891 2.5 任何列队辨认必须根据附录A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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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2893 小组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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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2895 2.6 如果嫌疑人拒绝列队辨认,或者同意列队辨认但是没有参加,或者进行列队辨认是不可行的,如果可行必须安排证人有机会在一组人中看到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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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2897 2.7 如果负责侦查的警官认为,无论是由于证人的恐惧还是其他原因,在当时的情况下小组辨认比列队辨认更有效,并且嫌疑人同意的话,也可以安排小组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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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2899 2.8 “小组辨认”应当征得嫌疑人的同意,并且根据第2.15段和第2.16段对他进行建议。然而,如果拒绝同意,辨认警官有权自由裁量地在可行的情况下仍然进行小组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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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2901 2.9 如果可行,小组辨认应当在警察局以外的地点进行(例如地铁站或者商场)。如果辨认警官认为,无论是由于安全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在其他地点进行不可行,也可以在警察局进行。在这两种情况下,小组辨认应当尽可能遵守附录A中规定的列队辨认的原则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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