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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2803 3.不得因下列理由延迟会见律师的权利:律师可能会建议该人不回答任何提问;该律师是由其他人最初邀请来警察局的,但是该人自己那时想要见律师。在后一种情况下,被羁押人必须被告知该律师是根据其他人的请求而来到警察局的,并且必须要求他在羁押笔录上签字以表明他是否想要见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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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2805 4.只有在必需的情况下才可以延迟这些权利,并且受第8段的限制(关于恐怖主义的,未摘录),在任何案件中,自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41条定义的相关时间起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在这段时间之内上述根据不再适用,该人必须在可行时立即被询问,他是否希望行使这两种权利,必须在羁押笔录上作出相应的记录,并且必须根据本守则的相关条文采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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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2807 5.在任何法院听审前,被羁押人必须被允许有合理的时间与一名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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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2809 (b)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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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2811 6.根据本附录采取行动的根据,应当被记录,并且在可行时立即把这些根据通知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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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2813 7.根据第4段和第9段一个人给出的答复,必须被记录,并且要求该人在笔录后面写明在此阶段他是否想要接受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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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2815 (B)根据1984年《预防恐怖主义法》暂行规定羁押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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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2819 9.这些权利只有在必需的情况下才可以被延迟,并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逮捕后48小时。如果上述根据在此期间内停止适用,该人必须在可行时立即被询问,他是否希望行使这两种权利,必须在羁押笔录上作出相应的记录,并且必须根据本守则的相关条文采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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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2823 附录C 紧急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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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2825 1.只有警司以上级别的警官认为,延迟会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的严重损失或者严重损坏的直接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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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2827 (i)一个受到酒精或者毒品严重影响的人可以在那种状态下被讯问;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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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2829 (ii)一个被逮捕的未成年人、精神紊乱的人或者精神有缺陷的人可以在适当的成年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被讯问;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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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2831 (iii)理解英文有困难或者听力有残疾的人可以在没有口译人的情况下被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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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2833 2.在这些情形下的讯问,一旦获得了足以避免这种直接危险的信息,就不得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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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2835 3.根据上面第1段决定讯问一个人的理由,必须制作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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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2837 指导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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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2839 C1 附录C中提及的特殊群体,都是特别易受伤害的。超越了那些旨在保护他们并且降低产生不可靠证据讯问危险的保障措施的该附录的规定,应当仅仅适用于具有特殊需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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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2841 附录D 警告后的书面陈述(见第12.13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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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2843 (a)警告后由一个人书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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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2845 1.一个人应当一直被邀请亲笔写下他想要说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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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2847 2.如果一个人希望亲笔书写,他应当被要求抄写下面这段话并签名,然后再写他想要说的话:“我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作出这项陈述。我理解我不需要说任何话除非我愿意这样做,并且我所说的话可能会被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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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2849 3.书写自己陈述的人,应当被允许在没有任何提示的情况下这样做,除了警官可以告诉他哪些事项是实质性的或者对陈述中的模糊之处进行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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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2851 (b)由警官进行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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