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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4626 后来黑死病逐渐消失,自我鞭笞者随之销声匿迹。当时无人认识到,疼痛像毒品或者酒精一样能够让人上瘾,尤其是处于情绪极端激动或巨大压力下。一个时代的问题越多,情绪宣泄的要求就越强烈。在恐怖的战争和瘟疫中,自我鞭笞者在祈求弥补人类的罪恶的同时,犯下了一种新的“施虐受虐罪”(sin-sadomasochism,尽管这个词几个世纪前才出现)。类似情况出现在性压抑氛围中实施肉体鞭笞的男女修道院;鞭笞——无论施加还是承受——变成性满足的一种替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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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4628 施加或者接受疼痛是因为它能提供情感或性的满足。上文描述的很多宗教性鞭笞形式的肉体惩罚的案例表明,快感与痛楚通常会交织在一起。在更一般的意义上,对无助的受害者施加痛苦,或许不是寻求一种性的或情绪刺激的满足,而是因为施刑人是一个能够吸引人格堕落者的行当。同样的,法官、神职人员或者其他官员等监督酷刑实施的这些人,也能够看到受刑者血肉横飞,双臂双腿从关节处脱臼的惨状,他们处在能感受间接刺激的绝佳位置。沉浸于这种工作乐趣的人在本书下一部分将不难找到。正如最上瘾的人一样,沉湎于——或者自笞者所自愿接受的——痛苦的那些人,甚至对习惯性鞭笞有了免疫力,从而渴求更强剂量的鞭笞。故而,某些国王、独裁者、法学家、神职人员,特别是如西班牙宗教裁判所第一任大审判官托马斯·德·托尔克马达(Thomas de Torquemada)那样的人,他们施加的恐怖会不断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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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4630 西班牙宗教裁判所吸引了比宗教狂热分子远要多的施虐狂,这样的证据数不胜数,我们发现,宗教裁判所允许看守们在非行刑时间和场合鞭笞囚犯。若囚犯说话(除非他们在祷告),他们将受到鞭笞;若他们唱歌或和看守讲话,也会挨鞭子。鉴于这样严苛的规则,以及施虐者凭一时之突发怪异念头随时随地施刑,西班牙宗教裁判所的很多日常工作似乎不是侦破异端和有嫌疑的国家敌人,而是通过在身体和精神上摧残无助的人来寻求极度的刺激。而且宗教狂热者深信自己如此而为是正确无误的,并依仗权力和权威推行他们的意志,人类历史上再没有比这更可怖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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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4632 从文明社会最早使用绞刑开始,到西班牙宗教裁判所大规模的死刑处决,到法国大革命时期断头台上接二连三的人头落地,直至随身带着午饭,到伦敦泰伯恩刑场观看绞刑的围观者们的欢呼和嘲笑,都表明了民众对权力和“正义”的展示的嗜好。满足大众观赏处决罪犯的欲望,是处决公开化的诱因——如果“人民”不想见证这些事情,它们会在私下进行。但事实是,公众也像施刑人、法官、宗教审判官和罪犯一样残忍。看着一个人在绳索尾端窒息或者扯出他们的内脏令人们感到兴奋刺激。1685年,当蒙茅斯公爵(Duke of Monmouth)因蓄谋推翻他残暴的叔父英王詹姆士二世(James II)被斩首的时候,围观的几千民众尖叫、大喊,把手帕浸在他的鲜血里,仿佛他是一位神圣的殉道者。他们这样做,是因为他们爱他。不到一个世纪后,当法国恐怖统治的当局把国王路易十六(Louis XVI)和王后玛丽·安托瓦妮特(Marie Antoinette)推上断头台的时候,台下民众的反应几乎一模一样,可是二者的原因却不同——路易十六为他们所恨,玛丽·安托瓦妮特为他们所爱,不过两次行刑都让民众们陷入狂热兴奋之中。施刑人享受他们工作的一个原因——疼痛是令人兴奋的、上瘾的,使得酷刑在历史上变得极为普遍和危险。虽然社会和政府一直坚持认为酷刑是一种查明真相的合法手段,或是对已定罪犯人的严厉惩罚,或是对教会中的罪人彰显上帝的律法,但事实则是,不论个人还是政府都赞成对那些违反社会普遍规范的人施加极端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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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4637 1685年对蒙茅斯公爵的公开处决。这是一个可怕的场景,刽子手杰克·凯奇在行刑时表现非常糟糕。据一个目击者说:“这只凶残的狗行事如此残忍,他(用斧子)砍了五次,也没能使公爵身首异处。”最后,凯奇拔出随身佩带的刀,割下了公爵的头颅,使他解脱了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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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4643 人类酷刑简史:揭秘文明面具下的恐怖人性 第二部分 酷刑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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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4658 人类酷刑简史:揭秘文明面具下的恐怖人性 第1章 古代与古典时代的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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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4660 在第一部分中,我们知道酷刑可能是虚弱和忧惧多疑的政权普遍使用的手段。那么从逻辑上说,与更现代、更进步的文明相比,早期的、原始的文明应该更倾向于使用酷刑。但事实却并非如此简单。虽然无人确知酷刑的概念始于何时,但我们可以考察那些最早保留司法记录的文明,并比较它们处置违法犯罪者和敌人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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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4662 大部分有文字记载的早期社会——主要在地中海的东部、底格里斯河和幼发拉底河流域——在一些重大罪行上拥有共同的量刑标准。弑父、通奸和沦为战俘都被视为不可宽恕,应受重罚。除了以上几个共同情况,这些社会如何惩罚其他罪行则基于各自的文化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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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4664 总的来说,法老时代的埃及文明相当发达。埃及人从来不对已定罪的犯人强加不合理的惩罚。死罪,如谋杀,通常被处以绞刑。这一法规的少数例外之一是杀害了自己的孩子。在这类案件中,会判处将孩子的尸体绑在父母的脖子上,直至尸体腐烂:毫无疑问,场面异常令人恶心。另一个例外的情况是弑父。犯人会被处以一种独特的缓慢而痛苦的死亡方式,他会被一束芦苇鞭打身体,扔进荆棘丛里来回打滚,直到皮开肉绽,然后在活着的时候被扔进熊熊烈火中。罪行较轻者接受的惩罚也相对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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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4669 埃及的战俘或罪犯受到鞭笞。不能确定的是右边那个人到底是在恳求宽恕还是协助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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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4671 对大部分非死刑犯来说,标准惩罚均为公开的鞭刑。令人惊奇的是,鞭刑的方式与罪犯的性别还有关联。受鞭刑的女人以跪立的姿势接受惩罚,而男性要四肢伸展脸朝下趴在地上。行刑前会剥光犯人上身的衣服,露出脊背。从逻辑上讲,罪行越重,则受到的鞭打越严厉。当一名男性犯下与奴隶通奸的罪过时,他将遭受1000多下的鞭笞。不过这并不等于是实际的鞭打数,刑具也可能不是一束锋利的芦苇鞭或一根重鞭,倘若使用这类刑具,有可能真把受刑者打成碎片。奇怪的是,当一个女人犯下通奸罪时不会被处死,而会把她的鼻子割掉。这种惩罚虽对生育无关大碍,不过一个女人若变得如此丑陋,肯定很难拢住自己男人的心了。肢体残害并不只针对女性通奸者,很多其他的罪犯也会受到各种不同的肉体残害。有意思的是,当一个人被指控的罪名是错误的时候,他还是会被判为这种罪名,受害者也只能接受这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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