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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约同一时期,弗雷德里克·冯·斯派克(Jesuit Priest Friedrich von Spec)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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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法官宣称,某人未被拷打便承认自己是女巫,不过,事实上这些嫌疑犯也是屈打成招的,施刑人会用尖角的铁器击打嫌犯的胫骨,使之疼痛难忍,这便被巧妙地称作“未用刑”,施刑人口中的这个词欺骗了那些不懂该词真实含义的人。某些检察官甚至会向受害者指定一些人,并要求他们告发这些人;有些检察官也会将其他人对他们的看法透露给受害者,使得受害者知道要供认哪些细节。某人一旦被捕,即使她熬过了种种酷刑,她也一定会被指为女巫。他们想当然地认为,一位普通女性是承受不住两三种酷刑的,除非她是女巫。如果某人承受了极重的酷刑却仍不认罪,他们会打掉她的牙齿,堵紧她的嘴以不让她呼吸,他们还会说:“看,她还在笑。”若某人被折磨得晕厥,他们会说这人在睡觉。事实上,若某人曾因魔鬼而产生了幻觉,这不一定意味着他就是个异端;若某人供认了根本不可能办到的事,而且恰好与同伙的供词相左,那么他所认的这一罪名(事实上)不应被列入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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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1692年的塞勒姆巫术审判案的终结,大西洋两岸的政府开始着手解决司法体系中存在的顽疾,虽然这似乎没成为当时西方文明关注的焦点。进步是来之不易的。1716年,玛丽·希克斯(Mary Hicks)及其10岁的女儿被绞死,这是发生在英格兰的最后一次处死女巫案。11年后,苏格兰最后一次处死“女巫”,当时她是被烧死的。在英国,1736年时那些针对巫觋的法令大都被废除了,但相关的猜疑和恐惧却留存了很久。即使又过了近一个世纪,到19世纪早期,在英国仍有老妪被怀疑是女巫,有些人则因为将她们私自处死或溺死而被捕。若某人被怀疑是巫觋,那么这个人常会经受“泳刑”(swimming)的检验,以验证此人会下沉还是浮起来。有记录显示,英格兰的最后一次“泳刑”发生在1825年,当时,一伙来自于萨福克地区威克姆·斯克斯镇(Wickham Skeith)的疯狂暴民将一位名为艾萨克·斯特宾(Isaac Stebbing)的小贩抓了起来,并将他扔进了磨坊的池塘里。不幸的是,斯特宾很快就浮了起来——他没有沉入水下;幸好有教区牧师的介入,他才没被私刑处死。许多欧洲国家都曾陷入猎巫狂潮,民众们都曾因害怕和恐惧而失去理智。此时,各国其实已经开启了启蒙和改革的进程,但是这一进程坎坷反复,在各国的进度也千差万别。即使有浩如烟海的各种完整的记录,死于猎巫者手中的人——大都是年老的妇女——的总数也是无法准确计算出的,因为事实上,这些记录绝对不可能是完整的。那些未死在刑场上,而是死于酷刑之下或者在地牢候审期间死去的人,难道不应该被计入总数吗?司法机构开展的猎巫运动使得许多人丧生,至于死亡总数,最合理的估计是20万~100万人。与当时整个欧洲的人口总数相比会发现,这意味着几乎每200人中就有一人亡命于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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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酷刑简史:揭秘文明面具下的恐怖人性 第4章 18和19世纪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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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开始认识到刑讯逼供和法庭采纳谣传作为证据有违司法公正,到1700年时,猎巫大潮已渐趋平息。然而,虽然废除肉刑的呐喊已经持续了一个多世纪,酷刑在当时仍是一个被普遍接受的罚罪方式。16世纪晚期,法国政治家和政论家蒙田(Michel de Montaigne)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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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看来,这绝非是死亡那么简单,而是残忍至极,我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居然有如此残忍的灵魂,他们只是为了取乐,砍掉别人的肢体,竭尽心智想出种种匪夷所思的死亡的新花样。在罪案尚存疑点时,无论疑犯是否有罪,谁有权利或权力对一个公民施加惩罚?如果他有罪,那么他只能依照法律的规定而受惩罚,使用酷刑逼供将是无用的,也是不必要的。如果他无罪,那么这是在摧残无辜之人,因为在法律面前,任何人在罪行确证之前,都是清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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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4年,荷兰思想家约翰尼·格里维斯(Johannes Grevius)坚持认为,一个真正的基督徒,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考虑使用酷刑折磨他人,不论对方是基督徒还是异教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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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变革举步维艰,通往废除酷刑之路的推力之一来自于公众对火刑、烙刑和分尸的恐怖场景的厌恶和抵制,其二来自司法改革。然而公众基于正义、公正的抽象理念产生的同情心常常与真实世界犯罪猖獗的现实相抵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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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扩张中的庞大帝国的中心,1700年的伦敦人口超过60万人,成为世界上人口增长最快的城市之一。这里挤满了外国商人、移民工人(许多人终生失业)、执行军事任务的战士和一群群无所事事、游手好闲、到处惹麻烦的纨绔子弟。总之,和所有其他现代城市一样,伦敦面临着严重的犯罪问题。其中最严重的是像“莫豪克”(Mohocks,专门夜间袭击行人的年轻贵族流氓)这样的街头犯罪团伙。莫豪克只是18世纪前10年伦敦众多街头犯罪团伙中的一个,他们的行为极具代表性。和现代街头犯罪团伙不同,这些人不是无家可归的穷汉,他们富有,懒惰,靠着父母的财势而逍遥法外,犯下骇人的罪行。他们夜晚在街上游荡,醉酒狂欢,打架斗殴,轮流袭击疏忽大意和孤立无助的人。袭击对象的选择是随机的,受害者被挖出眼睛、割掉鼻子、耳朵,一刀刀地捅死。他们把女人头朝下塞进焦油桶里,然后点燃,让着火的油桶在街道上翻滚。有一次,一个叫普兰科特(Plunket)的贵族流氓到假发制作商那里购买最时新的假发,店主拒绝降低已商议好的价格,普兰克特盛怒之下抄起一把剪刀割断了他的喉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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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这些随机施暴的半组织化的贵族流氓团伙相混杂的是大量的失业工人和复员军人。改革的呐喊声很快被淹没在公众对不惜任何代价以确保秩序和安全的诉求中。以前,人们拥挤着前来观看女巫受审或谋反者被绞死、掏出内脏、分尸,此时的绞刑现场同样足以使拥挤的观众欢呼雀跃。在莫豪克肆虐行凶时期的英国,不少于2/3的罪犯被判处死刑。这些罪行包括叛国、反叛、海盗、谋杀、纵火、偷窃、破门盗窃、袭击、公路抢劫、盗马、偷窃价值超过1先令的东西以及任何形式的抢劫。除了判处叛国罪的贵族斩首外,其他所有罪行的惩罚是流放殖民地或绞刑(所有的绞刑都是公开的)。罪行较轻者判处监禁,监狱数量不断增加。虽然酷刑不再是惩罚的常规方式,但监禁却未必比许多古老的肉刑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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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世纪以来,监狱和地牢都是滋生“监狱热”(Gaol Fever,一种神秘的瘟疫)的温床。这一名称可能是对在恶臭扑鼻、疾病肆虐的牢房里蔓延的传染病的统称。自16世纪以来,“监狱热”间歇性爆发,不仅使大量犯人丧生,而且波及看守和居民。1577年,它横扫牛津,48小时内使300多人毙命。11年后,500名埃克塞特居民亦死于此病。18世纪早期,由于监狱和地牢的犯人增加,“监狱热”仍然流行。1728年,伦敦马歇尔希监狱(Marshalsea)和弗利特监狱的一些看守因被控谋杀、抢劫囚犯而遭到逮捕。随后,成立了一个以詹姆斯·奥格尔索普将军(James Oglethorpe)为首的调查委员会,旨在调查监狱内部情况并为消除腐败现象和“监狱热”提供合理化建议。调查结果令人震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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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某些现代监狱一样,18世纪的监狱是私人的、营利性的,所用监禁费用并非由政府而是由囚犯自己承担。伦敦纽盖特监狱(Newgate)的囚犯每人要付3基尼的入住费,一张床位每周半基尼,蜡烛、餐具、食物则要另外付费。在马歇尔希和弗利特监狱,囚犯甚至要为他们佩戴的镣铐付费。为从犯人家属那里勒索钱财,看守不断折磨犯人。如果囚犯拿不出钱,除非中途有人使钱把他们弄走,否则不论他们是否犯了罪,或者是否已经服完刑,都将被一直关押至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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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发现,为了抢夺一小块变质的食物,一个犯人不仅要打败其他饥肠辘辘的同伴,同时还要对付成群的耗子。裸露的阴沟从牢房穿流而过,散发着阵阵恶臭。付不起床位费的犯人被迫睡在潮湿的地上。一个记述曾提到,一个人带着他的狗去监狱,来保护他免受老鼠侵扰:结果老鼠咬死并撕吃了这条狗。另外一份报告描述了频繁对犯人实施的鞭刑场景之恐怖:“我看到一个血淋淋的男人穿过院子,他浑身是血,血从撕裂的伤口不断往下流,他每走一步,鞋子里灌满的血就直往外涌……成群的蚂蚁在搬运鞭打时散落到地上的肉屑。”其他故事之恐怖令人难以详述细节,报告只好以“不可思议的恐怖”一笔带过。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呈交议会后便被束之高阁,好在不断有热心的市民、司法界人士、甚至行政机构的成员,在探索一条更加文明、更可行的司法改革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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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8年,即奥格尔索普调查委员会的十几年之后,一个名叫威廉·约克(William York)的10岁男孩因捅死了一名年轻女孩而被判处绞刑。内政大臣为他说情,改判为10年监禁,条件是服刑获释之后,他必须加入海军服役。存在争议的不是罪行,而是死刑的效果,特别是在罪犯如此年幼的案件中,以及为了震慑其他人犯下相同罪行的情况下。在威廉案的4年之后,霍勒斯·沃波尔(Horace Walpole)——著名的政界权威人士、政论家——在海德公园(Hyde Park)散步时遭到歹徒袭击,面部中枪。在给一个朋友的信中,沃波尔写道:“这个国家已摇摇欲坠。”就在他写信当天,在伦敦著名的泰伯恩刑场有17人被绞死,但伦敦的犯罪率仍居高不下。原因之一是有组织的犯罪团伙的增加。与“莫豪克”不同,这些组织由最冷酷无情的亡命徒组成,其犯罪行为高效且利润不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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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利·菲尔丁(Henry Fielding)是当时伦敦的一个治安法官,同时也是小说《汤姆·琼斯》(Tom Jones)的作者。在沃波尔遇袭前的几个月,他在谈到有组织犯罪问题时写道:“司法官员应受到谴责,因为他们不敢下令逮捕罪犯,使罪犯们逍遥法外;事实上,这种情况也不能全怪司法官员没有尽心竭力。”菲尔丁认为监狱是地狱的最好呈现。罪犯们在里面交流信息,拉帮结伙。须明白迟至1751年,在英国伦敦以及其他任何地方都尚未建立有组织的警察系统。当地居民自发到街上巡逻,显然这对犯罪行为的威慑力微乎其微。在明了这一状况之后,对菲尔丁的言论就不难理解。鉴于此,菲尔丁和他的兄弟约翰决定付诸行动。1753年,他们说服政府出资组建了由兄弟俩担纲的“弓街跑探”(The Bow Street Runners)。这是英国历史上第一个专业侦探组织,其成员对犯罪活动进行调查,查找线索,走访证人,如果运气好的话,还能逮捕罪犯。回溯过去,这似乎是打击犯罪的一个理所当然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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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幅图反映了带枷示众场面是多么受大众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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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菲尔丁这样的改革先驱们的带领下,1755年,约翰·霍华德(John Howard)重举奥格尔索普将军的改革大旗,为改革监狱系统而奔走呼号。他也坚持认为,如果英格兰不改革它的监狱制度,那么称其为进步民族是绝对名不副实的。和奥格尔索普一样,霍华德把现存的将男人和女人束缚到墙上的监狱制度描述为对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和损耗,因为当局本来可以授人以渔,让他们从事生产性劳动。霍华德报告提供了大量的数据(这是奥格尔索普报告中缺失的)。在被调查的4375个囚犯中,一半人是因为无力偿还债务入狱。大多数惯犯——至少是没在泰伯恩刑场吊死的那些人——被流放到殖民地,他们被鞭笞、披枷带锁、打上烙印。霍华德在报告中总结到,监禁中的大部分囚徒是债务人、等待审判的人和穷得无力付费出去的人或是犯了轻罪的人。该报告引用了以前报告中的数据:在英国,每年大约有5000名囚犯死于饥饿。20年后,政府才开始考虑霍华德报告。1774年,他终于成功说服议会着手调查英国监狱。虽然世界上越来越多的人不断在呼吁应该重新考虑人类对待社会不合格成员的方式,和45年前奥格尔索普调查成果的命运一样,新的报告不过是被束之高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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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4年,意大利米兰的律师贝卡利亚(Cesare Beccaria)发表了《论犯罪与刑罚》(Crimes and Punishments)。贝卡利亚在文中认为,降低犯罪率的最好方法是预防而不是惩罚;案件应该及时审理;使用酷刑,无论是为了逼供还是惩戒,都是无效的。该著作引起了广泛关注,被译成22种语言,8个月内在意大利再版6次。5年后,一位英国官员表达了类似观点,他写道:“真令人难以相信,在英国法律中,死刑竟然适用于多达160种罪行。”而70年前,绞刑应用于32种罪行,死刑的范围将会继续扩大,可以预见,到该世纪末将扩展到220种。然而,似乎没人愿意采取变革行动。当英国国王乔治三世(George III)组建一个15人委员会,重新仔细审察除谋杀之外的每个死刑案件时,其意不在变革。随着死刑范围的扩大,被绞死的人数直线上升。人们只是在挖空心思设计出更高效的绞刑。1760年“坠落式”(drop)绞刑出现。与传统绞刑不一样,犯人不再是被吊到空中挣扎,乱踢乱蹬,直到慢慢被勒死。新式绞刑使犯人忽然失重下跌,利用自身的重量使脖子折断迅速死亡。菲尔斯伯爵不幸成为新式杀人方式的首个试验品。但在行刑过程中,活动板门未能按预定打开,他实际上是窒息而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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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马萨诸塞塞勒姆镇中被判为巫觋的可怜人的最后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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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3年,当局终于认定:公开行刑除了取悦嗜血的观众外并不能消除犯罪现象。因而绞刑不再公开实施。1783年11月7日,著名的泰伯恩刑场迎来了最后一个在这里走上绞刑架的人。改革者为此欢欣,而备受尊敬的塞缪尔·约翰逊(Samuel Johnson)——第一部英语词典编撰者——则认为此举简直意味着文明的终结。“这个时代被改革者搞得太疯狂,”他痛苦疾呼,“甚至连泰伯恩刑场都不能免受其害。刑罚意在让围观的人受到震撼,如果没有观众,很难说行刑的目的已经达到,公众需要这个过程。“8年后,绞刑和公开鞭笞女人被废止——鞭刑仍然施用于女囚,但不能在公开场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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