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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述第I项至第IV项规定的权利在作者死后转移至其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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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及署名权由国家负责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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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上述第V项和第VI项规定的情况发生时,应首先给予第三人适当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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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视听作品的著作人身权应由导演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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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在施工过程中或在建造完成后,未经建筑作品作者同意,而对其进行改动,作者有权拒绝承认其是该建筑作品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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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立款 建筑物的所有者将建筑物的著作权归于作者,而作者拒绝承认的,建筑物的所有者应负责赔偿作者受到的损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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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不可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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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著作财产权及其保护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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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作者对其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享有专有的使用权、获得报酬权以及处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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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进行任何形式的使用,均应事先获得该作品的作者的明示授权,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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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完全复制或部分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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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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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改编、谱曲或任何其他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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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翻译成其他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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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被纳入录音制品或其他视听产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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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作者与第三人就作品的利用或使用而订立的合同未约定发行时,进行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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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为通过电缆、光纤、卫星、电磁波或任何其他类似系统提供作品或产品的目的而发行,使用者通过此类系统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选择并接收作品或产品,此类系统向使用者收取费用才允许其获得作品或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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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以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进行直接或间接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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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表演、演说或朗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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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音乐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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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通过扩音器或其他类似系统进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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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电台或电视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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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在公共场所接收电台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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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播放背景音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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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通过视听方式、电影方式或其他类似方式进行展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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