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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作者享有的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自死亡后的次年1月1日起七十年。且遵守民法有关继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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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立款 本条规定的保护期适用于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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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合作创作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上一条规定的保护期,应自最后死亡的合作作者的死亡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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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立款 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享有的著作权无人继承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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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匿名作品、假名作品的保护期为自作品首次发表后的次年1月1日起七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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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立款 作者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之前表明其作者身份的,作品的保护期应适用第41条及其单立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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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视听作品和摄影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自作品发表后的次年1月1日起七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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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届满后,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将进入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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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该作品的作者死亡后,无继承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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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该作品的作者身份无法确定的;但如该作品属于民间传统文学,应受民间传统文学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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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对著作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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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下列事项不构成对著作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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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复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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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报纸、期刊刊登其他报纸、杂志已经发表的新闻或者报道性文章,但应指明文章来源,文章是署名文章的,还应指明作者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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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报纸、杂志刊登在任何类型的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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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对依据委托制作的肖像或其他形式的肖像表现形式进行复制,只要该复制是委托标的的所有人所为,且未受到肖像或其他肖像表现形式的对象或其继承人的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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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文或其他为视觉障碍者设计的载体形式,复制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仅供视觉障碍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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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复制作品中的某些章节,只要仅复制一份样本供复制人私人使用,且该复制行为由其自己完成并不以营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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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在为了学习、批评或评论的目的的正当需要范围内,在图书、报纸、杂志或任何其他传播信息的载体中引用作品,但应指明作者姓名及引用的来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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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教学对象在教学机构的课堂上作笔记,但未经授课人同意,不得出版该笔记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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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为了向消费者展示的目的,在商业场所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录音制品、电台和电视广播,只要上述场所销售可以进行此种使用的材料或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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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家庭范围内或完全以教学为目的在教育机构进行舞台和音乐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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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将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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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在作品中对任何性质的已有作品进行简短摘录,或者对立体艺术作品进行全部复制,只要复制本身不构成新作品的主要内容,且不与被复制的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也不致无故侵害作者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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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拼凑模仿(pastiches)和讽刺模仿并非对原作的实际复制,也未以任何方式对其造成损害的,则应允许自由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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