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777513
1702777514
77.如无相反约定,立体艺术作品的作者处置该作品的载体,应视为将展览权转移至载体的受让人,但复制权仍由作者享有。
1702777515
1702777516
78.许可以任何方式复制立体艺术作品的,应订立书面合同,并推定是有偿合同。
1702777517
1702777518
第四章 摄影作品的利用
1702777519
1702777520
79.摄影作品的作者享有复制该作品并将其销售的权利;摄影的对象是人物肖像的,对该作品的展览、复制及销售,应受到适当的限制;摄影的对象是受保护的立体艺术作品的,不应损害该立体艺术作品作者的权利。
1702777521
1702777522
(1)第三人使用任何摄影作品,应合法地标明作者姓名。
1702777523
1702777524
(2)除非事先获得作者许可,不得以不能完全真实地再现原作的方式复制摄影作品。
1702777525
1702777526
第五章 录音制品的利用
1702777527
1702777528
80.制作者应在出版的录音制品的每一份复制品上标明下列事项:
1702777529
1702777530
I.录音制品所含的作品名称及其作者姓名;
1702777531
1702777532
II.表演者的姓名或艺名;
1702777533
1702777534
III.出版的年份;
1702777535
1702777536
IV.制作者的姓名或可识别标识。
1702777537
1702777538
第六章 视听作品的利用
1702777539
1702777540
81.如无相反约定,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的作者许可制作视听作品的,应视为许可对其进行商业利用。
1702777541
1702777542
(1)许可具有专有性质的,应在专门条款中作出规定,该许可具有的专有性质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年后终止。
1702777543
1702777544
(2)制作者应在视听作品的每一份复制品上标明下列事项:
1702777545
1702777546
I.视听作品的名称;
1702777547
1702777548
II.导演和其他合作作者的姓名或艺名;
1702777549
1702777550
III.如视听作品系根据已有作品改编而成,该改编的作品名称及其作者姓名;
1702777551
1702777552
IV.表演者的姓名;
1702777553
1702777554
V.出版的年份;
1702777555
1702777556
VI.制作者的姓名或可识别标识。
1702777557
1702777558
82.视听作品制作合同应明确规定下列事项:
1702777559
1702777560
I.制作者向作品的合作作者及表演者支付的报酬,以及支付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1702777561
1702777562
II.完成作品的期限;
[
上一页 ]
[ :1.702777513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