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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570 85.视听作品的合作作者有权将构成其个人贡献的那部分作品在其他类型的作品中加以使用;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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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572 单立款 制作者在约定的期限内未能完成制作视听作品的,或自视听作品完成制作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始进行商业利用的,依据本条进行的使用应为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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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574 86.在视听作品中使用音乐作品、音乐戏剧作品和录音制品而需支付报酬的,应由本法第68条第(3)款规定的对表演的场地或场所负责的人或广播该作品的广播组织向有关权利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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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576 第七章 数据库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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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578 87.数据库的著作财产权所有人应享有授权或禁止以下列方式对数据库结构的表达形式进行使用的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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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580 I.以任何手段或方式进行完全或部分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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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582 II.翻译、改编、重组以及任何其他形式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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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584 III.发行数据库的原件或复制件,将数据库向公众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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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586 IV.复制、发行、向公众传播本条第II项规定的操作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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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588 第八章 集体作品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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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590 88.组织创作集体作品的组织者应在出版的集体作品的每一份复制品上标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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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592 I.作品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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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594 II.按字母顺序排列所有参与创作的作者姓名,当事方约定按其他顺序排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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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596 III.出版的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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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598 IV.组织者的姓名或可识别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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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600 单立款 参与创作的作者要利用第17条第(1)款规定的权利的,应在交付其创作的部分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组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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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605 十二国著作权法 [:1702776795]
1702777606 十二国著作权法 第五编 邻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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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608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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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610 89.本法对作者权的规定,应比照适用于表演者权、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和广播组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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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612 单立款 本法对本条所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是完整的,不影响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的作者所获得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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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614 第二章 表演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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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616 90.表演者享有授权或禁止他人有偿或无偿从事下列行为的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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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618 I.录制其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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