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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620 II.复制、公开表演和出租其已录制的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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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622 III.广播其已录制或尚未录制的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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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624 IV.向公众提供其表演,使该表演可为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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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626 V.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其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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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628 (1)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表演者参加同一表演的,应由该团体的领导者行使表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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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630 (2)对表演者提供的保护,应延及复制与其表演有关的声音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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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632 91.经表演者许可,广播组织可为其一定数量的录制作品的广播之用录制表演者的表演;此种录制品可由公共档案馆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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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634 单立款 在巴西境内或境外对录制品的后续使用,应经广播节目所含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书面许可;每进行一次新的使用,应向知识产权权利人支付一笔新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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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636 92.表演者对其表演应享有保护表演完整和表明表演者身份的著作人身权,即使在著作财产权转让之后,表演者仍应享有该著作人身权;录制者可对表演进行删节、压缩、编辑或配音,但不得改变表演者表演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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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638 单立款 无论视听作品是否制作完成,任何参与者的死亡,都不应妨碍该视听作品的公开展现和商业利用,也不需要另外获得许可才能进行此种使用;死者依据合同和法律规定应获得的报酬,应作为其遗产或向其继承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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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640 第三章 录音制品制作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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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642 93.录音制品制作者享有授权或禁止他人有偿或无偿从事下列行为的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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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644 I.对其录音制品进行直接或间接地、全部或部分地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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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646 II.通过销售或出租形式发行经过上述复制的录音制品的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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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648 III.通过公开表演,包括广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其录音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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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650 IV.本项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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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652 V.以现有或将来可能开发的方式对其录音制品进行任何其他形式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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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654 94.录音制品制作者应负责向本法第68条规定的公开表演录音制品的使用者收取报酬,并依据其与表演者或表演者加入的集体管理协会达成的协议分配该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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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656 第四章 广播组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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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658 95.广播组织应享有授权或禁止转播、录制、复制其广播,以及在公共场所通过电视向公众传播其广播的专有权;行使广播组织权不得损害广播所含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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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660 第五章 邻接权的保护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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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662 96.邻接权的保护期,应自录音制品录制完成或广播组织播送广播后的次年1月1日起七十年;在其他情况下,应自公开表演发生后的次年1月1日起七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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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667 十二国著作权法 [:1702776796]
1702777668 十二国著作权法 第六编 作者权和邻接权权利人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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