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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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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对其作品原件的处分,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均不导致著作财产权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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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原件受让人不受强迫命令以实现作者对该原件的复制、转让或者展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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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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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对其将来智力创作成果所作的处分,属于绝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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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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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作者就其已出版的或者交付流通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财产权,可以进行财产扣押。在作品出版之前其所有人已经死亡的,该作品不得进行财产扣押;已经证明该作者生前愿意出版该作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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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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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者及其继承人享有永久性人身权利,该权利不发生取得时效或者转让。表演者及其继承人据此权利,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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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现场直播或者录制的表演,按其创作方式表明表演者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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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禁止他人修改、歪曲或者篡改其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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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法所规定的财产权利保护期届满之后,无继承人或受赠与人的,由主管部门行使上述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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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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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125
表演者享有如下财产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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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公众传播表演,许可向公众提供、出租或者借阅该表演的原始录制品及其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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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经其事先书面授权,禁止以任何方式使用其表演。为获得直接或者间接的商业收入而将现场表演录制在媒介上或者将之出租,或者向公众广播的,均属于本款规定的禁止使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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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为达到直接或者间接的商业目的,出租或者出借该表演的原始录制品或者其复制件;无论该原始件或者复制件的所有人属于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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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通过电脑或者任何其他手段,将已经登记的表演向公众提供,以使他人分别在任何地方或者任何时间接收该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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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规定不适用于由各个表演者在一份视听录制品上所录制的表演;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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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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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制品的录制者享有如下财产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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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经其事先书面授权,禁止他人以任何方式使用其录音制品。将录音制品进行复制、出租、广播,或者以电脑或者任何其他手段向公众提供的,均属于本款规定的禁止使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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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通过电脑或者任何其他手段将录音制品向公众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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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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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147
广播组织享有如下财产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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