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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149 1.许可他人使用节目的录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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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151 2.未经事先书面授权,禁止电视广播向公众传播。本款规定的禁止使用行为,包括录制、复制、销售、出租、转播、以任何方式将该广播向公众发行或者传播,包括消除或者破坏对于该广播所采取的技术保护,比如设置密码或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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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153 第15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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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155 本法关于作者转让其著作财产权的规定,适用于邻接权人。对于为商业目的向公众广播或者传播从而已经公开的广播,他人进行直接或者间接使用的,在不损害本法规定的专有权的情况下,表演者和广播组织应当只享有一次性获得合理的财产对价的权利;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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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157 第16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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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159 本法所规定的作者的财产权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加上作者死亡后起算的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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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161 第16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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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163 合作作品的作者的财产权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加上最后一位合作作者死亡后起算的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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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165 第16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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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167 集合作品的作者(实用艺术作品作者除外)的财产权保护期限,为作品发表之日或者首次向公众提供之日起算的五十年,以较后届满者为准。权利人为法人的,适用本条规定;但是,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其保护期限相应适用本法第160条和第161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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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169 在作者死亡后首次发表的作品,其财产权在首次发表之日或者首次向公众提供之日起算的五十年后终止,以较后届满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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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171 第16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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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173 匿名作品与假名作品的财产权保护期限,为首次发表之日或者首次向公众提供之日起算的五十年后终止,以较后届满者为准。该作品的作者被确定并为公众所知的,或者其身份被披露的,则保护期限适用本法第16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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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175 第16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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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177 实用艺术作品的财产权保护期限,从首次发表之日或者首次向公众提供之日起算的二十五年后终止,以较后届满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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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179 第16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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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181 计算保护期限从作品首次发表之日或者首次向公众提供之日起算的,关于作品首次发表之日或者首次向公众提供之日应以较迟者为准,应当作为计算期限的基准。重复发表或者重复向公众提供作品的,不应予以考虑;除非作者对该作品进行了实质性修改,从而该作品可以被认定为新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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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183 如果作品由若干篇章或者卷册构成,且一每篇章或者卷册分隔时间单独发表,则每一篇章或者卷册在计算保护期限时将被单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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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185 第16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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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187 表演者根据本法第156条规定方式对其表演享有的专有财产权,保护期限为表演之日或者在必要情况下自登记之日起算的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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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189 第16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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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191 录音制品的制作者根据本法第157条规定对其录音制品的使用享有的专有财产权,在本法所规定的范围内,其保护期限为自登记之日或者发表之日起算的五十年,以较后届满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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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193 第16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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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195 广播组织的专有财产权,自广播首次播送之日起算的二十年内对该广播享有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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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197 第16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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