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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175 第16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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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177 实用艺术作品的财产权保护期限,从首次发表之日或者首次向公众提供之日起算的二十五年后终止,以较后届满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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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179 第16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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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181 计算保护期限从作品首次发表之日或者首次向公众提供之日起算的,关于作品首次发表之日或者首次向公众提供之日应以较迟者为准,应当作为计算期限的基准。重复发表或者重复向公众提供作品的,不应予以考虑;除非作者对该作品进行了实质性修改,从而该作品可以被认定为新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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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183 如果作品由若干篇章或者卷册构成,且一每篇章或者卷册分隔时间单独发表,则每一篇章或者卷册在计算保护期限时将被单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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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185 第166条
1702778186
1702778187 表演者根据本法第156条规定方式对其表演享有的专有财产权,保护期限为表演之日或者在必要情况下自登记之日起算的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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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189 第16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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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191 录音制品的制作者根据本法第157条规定对其录音制品的使用享有的专有财产权,在本法所规定的范围内,其保护期限为自登记之日或者发表之日起算的五十年,以较后届满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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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193 第168条
1702778194
1702778195 广播组织的专有财产权,自广播首次播送之日起算的二十年内对该广播享有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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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197 第169条
1702778198
1702778199 广播组织可以对公开表演的作品进行广播。广播组织对此应当宣布作者名字和作品名称,并以现金或者实物形式向作者提供合理费用。广播组织对此还应支付任何其他必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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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201 第170条
1702778202
1702778203 基于下一款所规定的目的,任何个人得请求主管部门授予其个人许可,未经作者许可而复制、翻译任何根据本法规定所保护的作品。授予该种许可应当向作者或者其继承人支付合理费用。该许可不得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并且不得不合理地损害作者或者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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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205 授予该种许可,应当根据包括许可的特定时间和地域范围的合理决定;而且,许可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各级各类教育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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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207 本法相关行政法规应当规定授予许可的条件以及合理费用的种类,其不应超过每一作品1000埃及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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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209 第171条
1702778210
1702778211 在不损害作者的著作人身权的情况下,根据本法规定,在作品发表之后,作者不得禁止第三人实施下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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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213 第一:在家庭成员或者教育机构的学生聚会上表演作品,只要该表演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经济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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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215 第二:复制者为自己使用而将作品复制一份,且该复制未与该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也未不合理地损害作者或者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但是,在作品发表之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可以禁止第三人未经许可而实施以下任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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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217 (1)对美术作品、实用艺术作品或者造型艺术作品进行复制、静电复印或者拷贝,除非该作品陈列于公共场所或者系建筑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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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219 (2)对乐谱的全部或者实质性部分进行复制或者拷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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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221 (3)对计算机数据库或者软件的全部或者实质性部分进行复制或者拷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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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223 第三:经过软件合法持有人的同意,将计算机软件制作一份复制件,只要其目的是为了防止正版复制件丢失、扭曲或者失效而保留或者替代;或者在符合许可之目的的情况下引用该程序,即使该引用超过了使用该程序所必需的范围。在软件持有人的理由消失时,原件或已引用的复制件应予销毁。本法律实施条例应当限定引用该等程序的条件与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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