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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为评论、讨论或者媒体传播之目的,对作品的全部或者部分或者引用进行分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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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在司法或者行政程序中,且在该程序所规定的范围内,复制受保护之作品;并且应当注明出处和作者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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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为教学演示或者解释目的,对以手稿、音频、视频或者视听录制品形式的作品的片断进行复制,且需符合:(1)复制需在合理限度内;(2)复制需不超过前述目的;并且(3)只要可能,在作品的所有复制件上均表明作者名字与作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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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为教育机构的教育目的,将一篇文章、篇幅短小的作品或者作品的演绎作品进行复制,且符合以下规定:(1)复制仅为一次或者间隔时间分别复制。(2)在每一复制件上表明作者名字和作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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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在下述情形中,通过国家档案馆或者通过非营利性图书馆直接或者间接地将作品复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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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某一自然人的请求,用于其学习或者研究,复制一篇已经发表的文章、篇幅短小的作品或者作品的演绎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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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保存原版本或者作为原版本丢失、毁损的替代品而进行的复制,且以合理条件无法获得替代版本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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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在由权利人所使用设备的正常操作的框架下,在作品的数字传输过程之中或者之后,或者在接收一个数字存储作品之时,对作品进行临时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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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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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损害作者根据本法规定所享有的人身权的情况下,作者或者其继承人不得禁止报纸、杂志或者广播组织出于下述目的而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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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对于已合法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以及与某些时期公共舆论所关注话题相关的已发表文章,出版其节选;除非作者在发表时已明文禁止。在此情况下,应当表明该节选的出处、作者名字和作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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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出版在议会、立法与行政机关公开开会期间以及在科学、文学、艺术、政治、社会与宗教领域内的公众集会上所发表的讲话、演说、专题讨论与发言,包括公开开庭的司法听审。但是,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对于汇编该等作品享有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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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在报道时事新闻所需范围内,对于已经向公众提供的音频、视频或者视听作品出版其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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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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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253
根据本法规定,适用于对作者的财产权的限制,同样适用于邻接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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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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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257
合作作品中作者的创作份额无法分割的,所有合作作者对该作品享有同等著作权;当事人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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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情况下,作者不得单独行使著作权;当事人之间的另有书面约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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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会对合作作品的使用造成任何损害,根据不同的艺术作品而分类确定每一作者的分享比例的,则每一作者可以独立使用其享有比例部分;当事人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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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作品著作权受到侵犯的,每一作者均可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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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作品的作者之一死亡时没有继承人的,其份额转让于其余合作作者或者他们的继承人;当事人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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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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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269
指导集合作品创作的自然人或者法人,独家享有行使著作权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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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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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273
对于匿名作品与假名作品,出版者被认为作者的代表,其有权行使本法规定的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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