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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349 第三:明知在国外出版的作品、录音制品或者广播系伪造而在国内进行伪造、销售、许诺销售、发行或者出租、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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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351 第四:未经作者或者邻接权人事先的书面同意,通过计算机、互联网、信息网络、通信网络或者任何其他方式发表根据本法规定保护的作品、录音制品、广播或者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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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353 第五:为销售或者出租目的而制造、组装或者进口任何设备、工具或者产品,以便操纵由作者或者邻接权人所采取的诸如加密等技术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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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355 第六:恶意消除、破坏或者删改任何由作者或者邻接权人所采取的诸如加密等技术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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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357 第七:侵犯本法所规定任何著作权或者邻接权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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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359 侵犯作品、录音制品、广播或者表演的不同犯罪行为,应当处以不同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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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361 属于重犯的,应处以不低于3个月的监禁和10000埃及镑以上50000埃及镑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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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363 在所有案件中,法院均应裁定没收侵权复制件,以及实施犯罪的工具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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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365 认定构成犯罪的,法院可以判决关闭被认定有罪一方当事人用以实施犯罪的企业,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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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367 本条第2、3款所规定犯罪行为系重犯的,必须强制关闭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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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369 法院应判决将有罪裁判的主文摘要刊载于一份或多份日报上,费用由被认定有罪的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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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371 第18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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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373 案件争议的当事人同意仲裁的,应适用《仲裁法》(1994年第27号)有关民事和商事的条款;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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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375 第18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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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377 主管部门应当对落入公共领域的作品、录音制品、表演或者广播颁发商业或者专业使用的许可,许可使用费不超过1000埃及镑,由关于实施本法的行政法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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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379 第18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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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381 作品、录音制品、已录制之表演以及广播的出版者、印刷社和制作者,应当共同交存1份或最多不超过10份的复制件。主管部长应发布命令,根据每一作品和保存者的特点,确定交存的复制件或等同物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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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383 未予交存的,不应因此导致本法所规定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受到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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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385 出版者、印刷社和制作者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在不违背交存义务的情况下,处以每一作品、录音制品或者广播每周1000埃及镑以上3000埃及镑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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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387 在报纸、杂志和期刊上发表的作品,免于履行交存义务,除非该作品单独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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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389 第18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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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391 主管部门应建立登记簿,对本法所调整的作品、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的处分行为予以登记。行政法规应当明确在该登记簿的记录方法,每次登记所交纳的费用不超过1000埃及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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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393 除非已经完成登记,否则处分行为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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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395 第18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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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397 任何人交存作品、已录制的表演、录音制品或者广播的,均可以从相关部门获得一份证书,所需交纳费用为每一份证书不超过1000埃及镑,具体由实施本法的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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