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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299 第五:在按约定使用音频、视频或者视听作品时,制作者应被认为是该作品作者及其继承人履行作品使用协议的代表人;该使用不得损害所引用或者改编的文学作品或者音乐作品的作者的权利;当事人有书面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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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301 制作人被认为是该作品的出版者,并有权向该作品的出版者授权在商业使用范围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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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303 第17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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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305 任何人为他人摄影的,未经在照片中显现的全体人员同意,不得发表、展览或者发行照片原件或复制件,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但是,以下情况下照片可以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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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307 (1)在公开发生的事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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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309 (2)照片涉及官员、公众人物、国内或者国际名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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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311 (3)主管国家机关为公共利益而允许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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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313 在前述情况下,照片的展览或者发行,不得损害该人的尊严、名誉或者社会认可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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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315 在该照片中显现的人,可以授权在新闻媒体以及其他方式发表照片,即使摄影者不同意发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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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317 前述条文适用于所有照片,无论其以何种方式完成,包括绘制、照相制版或者任何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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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319 第17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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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321 对于本章所规定的任何权利,若发生侵权行为的,经利害关系当事人请求,享有管辖权法院院长可以裁定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禁令,或者采取其他相关临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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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323 1.对作品、表演、录音制品或者广播作出具体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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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325 2.停止出版作品、表演、录音制品或者广播,并且停止对其的展览、复制或者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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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327 3.扣押作品、录音制品或者广播的原件或者复制件,以及在重版或者复制该作品、表演、录音制品或者广播的过程中所使用的物品,只要证明该等材料除用于重版作品、表演、录音制品或者广播之外别无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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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329 4.证明存在对本法所保护权利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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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331 5.计算因使用作品、表演、录音制品或者广播而获得的收入,并且在任何情况下扣押该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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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333 在任何情况下,法院院长都可以裁定由一名或者多名专家作为代表,帮助负责执行程序;并且命令申请人提供相关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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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335 申请人应当在发布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该法院提起诉讼;否则,该裁定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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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337 第18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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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339 利害关系当事人在必要时可于裁定发布或者宣布之日起30日内,向相关法院院长提出动议。法院院长可以维持或者撤销该裁定的全部或者部分;或者委托一位受托人,负责作品、录音制品或者广播的重版、使用、展览、制作或者复制。所得收入应交由法院财务,直至本案争议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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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341 第18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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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343 任何人实施下述行为之一的,应当对其处以不低于1个月的监禁和5000埃及镑以上10000埃及镑以下的罚款,两者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但这并不影响由其他任何法律规定更为严重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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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345 第一:未经作者或者邻接权人事先的书面同意,销售或者出租根据本法规定保护的作品、录音制品或者广播,或者以任何方式将之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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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347 第二:明知作品、录音制品或者广播系伪造而进行伪造、销售、许诺销售、发行或者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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