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778868e+09
1702778868 1)由软件合法使用人或因此目的而为其工作的其他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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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870 2)1)中所述之人不能方便快捷地获得交互性操作所必要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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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872 3)上述行为仅限于起源软件中必需交互性操作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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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874 因此获得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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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876 1)不得用于实现独立创作软件的交互性操作以外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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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878 2)如非独立创作软件的交互性操作所必需,不得告知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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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880 3)不得用于调试、生产或销售表达本质类似的软件,或用于任何其他有损著作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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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882 V.本条不得解释为允许损害软件的正常使用,或导致对作者正当权益的不当损失。
1702778883
1702778884 一切与本条II、III及IV规定相反的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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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886 L.122-6-2条
1702778887
1702778888 (1994年5月10日94-361号法律增补)
1702778889
1702778890 一切有关消除或抵销软件保护技术的装置的广告或使用说明书应当指出,非法使用这些装置将依侵权规定的处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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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892 行政法院的法规确定本条的实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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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894 L.12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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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896 表演权及复制权可有偿或无偿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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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898 表演权的转让不包括复制权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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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900 复制权的转让不包括表演权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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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902 如合同包括本条所指的两种权利之一的全部转让时,其范围以合同中规定的使用方式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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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904 L.122-7-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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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906 (2006年8月1日2006-961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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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908 作者可将其作品供公众免费使用,只要不侵犯可能的合著者以及第三人的权利,并遵守其已签订的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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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910 L.12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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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912 (2006年8月1日2006-961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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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914 尽管作品原件已经由作者或其权利继受人转让,如果艺术品市场的专业人员以卖方、买方或者中介身份介入,平面及立体作品原件的欧盟成员国或欧洲经济区成员国公民作者,享有追续权,即对任何转售该作品所得收益有不可剥夺的分享权。作为例外,如果转售者直接从作者处购得作品,在三年内转售,且价格不超过10000欧元,前述权利则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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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916 本条的作品原件是指,由艺术家亲自创作的作品,以及由艺术家亲自或在其指导下完成的限量版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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