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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续权由转售者履行。付款的责任归于参与转售的专业人员,如果转售行为在两个专业人员间进行,则归于转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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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提及的艺术品市场专业人员,需向作者或追续权收取及分配协会,提交为清算自转售之日起三年内的追续权应付款项所必须的所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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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其所在国法律承认并保护欧盟成员国或欧洲经济区成员国公民作者及权利继受人的追续权,非欧盟成员国或欧洲经济区成员国公民作者及权利所有者受本条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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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的实施细则,尤其是追续权的金额和征收计算模式,以及征收追续权的起点销售价格,由行政法院法规确定。非欧盟成员国或欧洲经济区成员国公民作者,在法国拥有常住地,并参与法国艺术活动至少五年以上,可以申请享受本条保护,其细则亦由行政法院法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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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2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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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21-2条中所指已故作者的代表人明显滥用或无故不行使使用权的,大审法院可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代表人意见不一,或没有已知权利所有人,或无人继承或继承人放弃继承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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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文化的部长尤其可以诉请法院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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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22-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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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月3日95-4号法律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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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发表后,其静电复制权即转让给第三卷第二编规定的并由负责文化的部长为此审批的协会。只有这些协会为管理如此转让的权利可以同使用者签订一切合同,在作者或其权利继受人的同意下,可签订许可供销售、出租、广告或促销用的拷贝的条款。如作者或其权利继受人在作品发表之日未加确定,这些批准的协会之一即被视为该权利的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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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电复制是指以照相技术或能允许直接阅读的相当技术,在纸质或类似载体上复制拷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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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的规定不影响作者或其权利继受人为销售、出租、广告或促销制作拷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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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有相反约定且不论何时出版,本条适用于受保护的一切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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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22-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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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月3日95-4号法律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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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L.131-4条1)至3)规定的情况下,L.122-10条第一款所提到的合同报酬可采取一次付清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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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22-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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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月3日95-4号法律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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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L.122-10条第一款中提到的协会审批时应考虑如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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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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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的职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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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管理静电复制权而拟投入的人员和物质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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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收款项分配方式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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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的法规确定授予和撤销该审批以及依L.122-10条第一款最后一句选择受让协会的具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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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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