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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企业之营业资产系合伙经营或属于共有财产的,在任何情况下清算或分立时将资产分给前合伙人或前共有人均不得视为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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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32-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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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一般法律规定或前述各条规定的情况外,出版人开始全部销毁复制品的,出版合同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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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作者催告中给予的合理期限内,出版人不开始出版的或在脱销后不进行再版的,出版合同自动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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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送交出版人的交货订单在三个月内未被满足的,即视为脱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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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出版人与作者的权利继受人另有商议,作者死亡后,作品尚未完成的,出版合同就未完成部分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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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表演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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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32-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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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合同即智力作品的作者及其权利继受人,授权一个自然人或法人以其确实的条件表演该作品的合同。所谓表演总合同是指作者职业机构授予演出经营者在合同有效期内,表演现有或未来作品的权利。这些作品按作者或其权利继承人确立的条件,构成该机构的保留剧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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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适用前款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不适用L.131-1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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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32-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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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合同以一定期间或向公众传播一定次数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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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特别约定独占权,表演合同不授予演出经营者任何垄断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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戏剧作者授予的独占权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五年;如连续两年中断演出,独占权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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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作者或其权利继受人正式及书面同意,演出经营者不得转移合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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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32-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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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1日2006-961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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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有相反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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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许可以无线电波远程传送作品,不包括通过有线方式传送作品,除非由受益机构同步及完整进行并不得超出商定的地理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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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许可远程传送作品,不包括许可在公共场所传播远距传送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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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许可以无线电波远程传送作品,不包括向卫星发送以致通过第三方机构可接收该作品,除非作者或其权利继受人在合同中许可这些机构向公众传播作品;在这种情况下,发送机构免交一切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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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许可以无线电波远程传送作品,包括出于非商业目的或者仅为允许建筑物或居住用建筑群的每间住宅与区域内能够正常接收的无线电波公共接收装置连接,而将该作品发送到由所有人、共有人或其代理人安装在建筑物或者居住用建筑群的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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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32-20-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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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3月27日97-283号法律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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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自1997年3月27日97-283号法律生效之日起,对自欧洲共同体成员国远距传送的作品进行有线、同步、完整及不加改动的转播的权利,由报酬收取及分配协会行使。该协会受第三卷第二编调整的,应得到负责文化的部长的特别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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