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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346 权利人没有委托这些协会之一管理的,应指定一协会代为行使权利。权利人将该指定书面通知此协会,协会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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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348 授权在本土远距传播作品的合同,应指明负责行使许可在欧共体成员国进行同步、完整、不加改动的转播权的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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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350 发放第一款中的许可证应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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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352 1)协会管理层的职业资格及该协会为确保收取第一款所指报酬和管理保留节目的实施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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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354 2)其保留剧目的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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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356 3)他们对第三卷第二编规定义务的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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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358 行政法院的法规规定许可证发放和收回的条件。同时确定在第二款规定情况下,指定负责行使转播权的协会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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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360 II.权利人也可以将权利转让给视听传播企业而不必执行第I段。第I段的规定不适用于视听传播企业受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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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362 L.132-20-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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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364 (1997年3月27日97-283号法律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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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366 在不影响有关各方诉权的情况下,设立调解员以便于解决因有线、同步、完整、不加改动转播权的许可产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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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368 不能协商解决的,调解员可向各方建议其认为合适的解决方案。该方案三月内如无书面反对即视为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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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370 行政法院的法规规定本条的执行条件及指定调解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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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372 L.132-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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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374 演出经营者须向作者或其代表人通报公开表演或演奏的准确节目,并向他们报告经核实的账目。他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同作者或其代表人结清约定的报酬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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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376 但城镇在组织地方及公众节日时,或经行政机关认可的全民教育机构在其活动范围内组织的集会时,其应付报酬应享受一定的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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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378 L.132-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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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380 演出经营者应在能保证作者精神及智力权利得到尊重的技术条件下,进行表演或演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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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382 第三节 视听作品制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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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384 L.132-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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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386 视听作品的制作者是发起并负责制作作品的自然人或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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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388 L.132-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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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390 在无相反的约定及不影响L.111-3条、L.121-4条、L.121-5条、L.122-1条至122-7条、L.123-7条、L.131-2条至L.131-7条、L.132-4条及L.132-7条赋予作者权利的情况下,制作者同配词或未配词的作曲者之外的视听作品作者签订合同,即导致视听作品独占使用权转让给制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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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392 视听作品制作合同不暗示将作品平面及舞台权利转让给制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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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394 该合同应规定用以完成作品时所保留的内容,以及保留这些内容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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