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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32-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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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者一年至少一次向作者及合作作者提交一份来自作品每一使用形式的收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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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作者及合作作者的要求,制作者应向他们提供能证明账目精确的一切证据,尤其是他将其拥有的权利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合同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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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32-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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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有相反约定,视听作品的每一个作者,可自由处置构成其个人贡献的那部分作品以使用在其他体裁上,但不得超出L.113-3条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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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32-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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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26日2005-845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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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者进入司法保护或破产管理程序,不导致视听作品制作合同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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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商法典L.621-22及以后各条继续制作或使用作品的,管理者需承接制作者所负的全部义务,尤其是对合作作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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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的全部或各部分转让或清算时,按情况管理者、债务人、清算人将可以转让或拍卖的每一视听作品分别立项。他应以挂号信在决定转让或清算程序之前一个月,通知作品的作者及合作制作者,否则无效。受让人继续承担转让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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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合作制作者愿意成为受让人,作者及合作作者对作品享有先买权。协商不成的,由专家确定购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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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停业三月以上或宣布清算的,作者及合作作者可要求撤销视听作品制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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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广告制作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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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32-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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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无相反条款,就用于广告的委托作品而言,如合同尤其已按照作品地域、使用时间长短、印数及载体性质的每一个使用方式明确了报酬,合同导致作品的使用权转让给广告制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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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代表作者的组织和代表广告制作者的组织达成的协议,确定与作品的不同使用方式相应的报酬基本组成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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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有效期为一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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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规定可由行政法规强制适用全部有关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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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32-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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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86年4月4日前或前次协议期满时达不成协议的,L.132-31条第二款所指的报酬的基础由一个委员会确定,委员会的主席由最高法院第一院长指定的司法法官担任,委员会的成员包括行政法院副院长指定的一名行政法院成员、负责文化的部长指定的一名专业资深人士、同等数量代表作者的组织指定的人员及代表广告制作者的组织指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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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32-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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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委员会成员的组织及各组织应指定的人员数额,由负责文化的部长以条令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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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以出席人员的简单多数表决通过,票数等时,由主席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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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在议决后一个月内未要求再议的,委员会的决议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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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的决议应在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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