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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486 第六节 记者作品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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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488 L.132-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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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490 (2009年6月12日2009-669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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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492 本节中的新闻报刊是指职业记者参与制作的新闻刊物以及所有的刊物变化形式,无论其采用何种载体,以何种方式传播和查询。1986年9月30日关于传播自由的86-1067号法第2条规定的视听传播服务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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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494 通过由第三人出版的在线对外传播服务或其他任何服务,发行新闻报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且该发行在发行内容所属的出版物总编的监督下完成或发行到发行内容摘录的新闻报刊专属空间中,视为在新闻报刊内的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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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496 通过由新闻公司或其所属或控制的集团出版的在线对外传播服务,发行新闻报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并标注该新闻报刊名称的,同样视为在新闻报刊内的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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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498 L.132-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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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500 (2009年6月12日2009-669法律)
1702779501
1702779502 在满足L.121-8条规定的情况下,劳动法典L.7111-3及以后各条规定的、持续或偶尔参与新闻制作的职业记者或同类人员,与雇主间的协议,导致在无相反约定的前提下,且无论作品是否已出版,记者为完成新闻报刊而实现的作品的使用权排他性地向雇主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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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504 L.132-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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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506 (2009年6月12日2009-669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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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508 记者作品,在本法典L.132-35条界定的新闻报刊内,在不同媒介上的使用,仅以公司协定、或在公司协定缺失的情况下以劳动法典L.222-1及以后各条规定的任何其他集体协定来确定的时期内的工资为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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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510 该时期的确定,尤其要考虑新闻报刊的周期性,以及其内容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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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512 L.132-3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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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514 (2009年6月12日2009-669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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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516 超出L.132-37条规定的时期,在新闻报刊内使用作品的报酬,依据公司协定或没有公司协定的依据任何其他集体协定,以著作权报酬或工资的形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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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518 L.132-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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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520 (2009年6月12日2009-669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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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522 当出版公司或商法典L.233-16条规定的控制它的公司,出版多个新闻报刊时,公司协定可规定该公司或其所属集团的其他报刊对作品的传播,但前提条件是,这些报刊和原始报刊同属相关新闻类别。该协定界定相关新闻类别的概念或确定每个相关新闻报刊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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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524 在相关新闻类别中使用记者作品的,必须包含明确记者身份的标注,如协定有规定,还应包含明确作品原始发表的新闻报刊名称的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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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526 在本法典L.132-35条界定的新闻报刊之外的使用报酬,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司协定确定的条件下,以著作权或工资的形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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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528 L.132-4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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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530 (2009年6月12日2009-669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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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532 所有以在初始新闻报刊或相关新闻类别以外使用为目的的作品转让,需作者在单独协定或集体协定中事先明确同意,而且在第二种情况下,不得损害记者精神权利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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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534 使用报酬,在单独或集体协定确定的条件下,以著作权或工资的形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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