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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32-4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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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12日2009-669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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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固定图像作者是职业记者,其收取该作品使用收益的主要部分,并偶尔地参与新闻报刊的制作时,L.132-36条有关使用权转让的规定,仅在该作品系由新闻公司定制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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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21-8条第二款适用于根据本条第一款转让的作品的条件,由单独或集体协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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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32-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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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12日2009-669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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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32-38及以后各条规定的著作权报酬并无工资属性。其根据L.131-4条和L.132-6条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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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32-4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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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12日2009-669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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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协定可将L.132-38及以后各条规定的权利委托一个或多个L.321-1及以后各条规定的报酬收取及分配协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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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32-4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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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12日2009-669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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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一个委员会,由政府代表任主席,成员半数为代表性新闻职业协会代表,半数为代表性职业记者工会协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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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代表,由负责传播的部长的法令,在最高法院、行政法院或审计法院成员中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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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9年6月12日关于促进网络作品的传播和保护2009-669法律颁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无法达成公司协定的,且无任何可适用的集体协定时,任何公司协定谈判方,均可提请委员会确定使用权报酬的基准及支付方式。该请求还可依据L.132-39条,涉及集团内构成相关新闻类别的报刊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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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到期的或被单方废止的固定期限公司协定,如不能在固定期限协定到期之日起六个月内达成新的公司协定,或不能在先前协定被废止后劳动法典L.2261-10条规定的时限内达成替代协议的,可在前款规定的相同条件下,提请委员会裁定相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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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与谈判方共同寻求折中方案,以便达成协定。为此,委员会主要以现存的与所涉报刊形式匹配的协定为依据。委员会自接到请求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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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根据出席成员的多数意见作出裁定。当票数相等时,主席拥有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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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个月内,主席不提请第二次审议,委员会裁定可予执行。裁定送达给当事人和负责传播的部长,并由部长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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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裁定不排斥相关新闻企业内进行新一轮集体谈判。该谈判形成的集体协定,根据劳动法典L.2231-6条的规定,由最勤勉的当事人向行政部门登记后,将替代委员会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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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的法规确定本条的实施细则,尤其是委员会的组成、启动及运行方式以及针对裁定的司法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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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32-4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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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12日2009-669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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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确定收取固定图片使用收益的主要部分,并偶尔地参与某新闻报刊制作的职业记者的最低工资的部门协定生效之日起,L.132-41条适用。该协定将考虑转让是否具有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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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该日起两年内无法达成协定的,由法规明确最低工资的确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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