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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图书馆借阅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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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3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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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18日2003-517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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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作品成为以书籍形式出版发行为目的的出版合同标的时,作者不能阻止向公共开放的图书馆向外借阅该版本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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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将根据L.133-4规定的方式获取借阅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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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3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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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18日2003-517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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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33-1规定的报酬,由一个或多个第三卷第二编规定的、并获得负责文化的部长认可的报酬收取及分配协会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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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所述认可的给予,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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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的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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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的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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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确保图书馆借阅报酬收取及分配而提出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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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伙人及管理层中,作者和出版商合理的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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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法规确定给予及收回该认可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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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3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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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18日2003-517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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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33-1条规定的报酬由两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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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由政府负责,以对公众开放借阅的图书馆的定额注册费为基础,但学校图书馆除外。法规确定该注册费的数额,以及为计算该部分而确定注册用户数量的方式,高等教育机构图书馆之间的注册费数额可以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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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以1981年8月10日有关书籍价格的81-766法第3条第3款(2)规定的法人为其对公众开放借阅的图书馆所购书籍的税前对外销售价为基础;该部分由实现销售的供应商支付。该报酬的比率为对外销售价的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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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3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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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18日2003-517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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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借阅报酬根据以下条件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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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部分,根据前述1981年8月10日有关书籍价格的81-766法律第3条第3款(2)规定的法人为其对公众开放借阅的图书馆每年购买书籍的,并在这些法人及其供应商提供给L.133-2规定的公司的信息基础上确定的数量,在作者和出版商之间等额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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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二部分,不能超过总额的一半,用以冲抵社会保障法典L.382-12条第3和第4款规定的补充养老金应缴分摊额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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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卷 著作权之邻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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