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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33-1条规定的报酬由两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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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由政府负责,以对公众开放借阅的图书馆的定额注册费为基础,但学校图书馆除外。法规确定该注册费的数额,以及为计算该部分而确定注册用户数量的方式,高等教育机构图书馆之间的注册费数额可以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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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以1981年8月10日有关书籍价格的81-766法第3条第3款(2)规定的法人为其对公众开放借阅的图书馆所购书籍的税前对外销售价为基础;该部分由实现销售的供应商支付。该报酬的比率为对外销售价的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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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3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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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18日2003-517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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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借阅报酬根据以下条件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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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部分,根据前述1981年8月10日有关书籍价格的81-766法律第3条第3款(2)规定的法人为其对公众开放借阅的图书馆每年购买书籍的,并在这些法人及其供应商提供给L.133-2规定的公司的信息基础上确定的数量,在作者和出版商之间等额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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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二部分,不能超过总额的一半,用以冲抵社会保障法典L.382-12条第3和第4款规定的补充养老金应缴分摊额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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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卷 著作权之邻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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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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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通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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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21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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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接权不得损害著作权。因此,本编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限制著作权所有人行使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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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21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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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任何有正当理由起诉之人,负责文化的部长在没有已知的权利继承人、无人继承或继承人放弃继承时,尤其可向司法机关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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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21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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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12日2009-669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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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编开列权利之受益人不得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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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仅在家庭范围内进行的私人和免费的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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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仅供复制者私人使用而非集体使用的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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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能充分识别出处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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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使用引文的作品的评论、论战、教育、科学或情报性质决定的分析及简短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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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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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新闻报道,对在政治、行政、司法或学术大会及政治性公共集会和官方庆典上面向公众发表的讲话,进行播放甚至全文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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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众传播或复制受邻接权保护制品的摘要,但不包括为教育目的而设计的制品,且纯粹用于教研范围内的说明,并排除一切游戏或娱乐行为,且该传播或复制的受众大部分由大中小学生、教师或直接相关的科研人员组成,该传播或复制的使用不会产生任何商业经营,并在定额基础上协商支付该使用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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