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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与谈判方共同寻求折中方案,以便达成协定。为此,委员会主要以现存的与所涉报刊形式匹配的协定为依据。委员会自接到请求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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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根据出席成员的多数意见作出裁定。当票数相等时,主席拥有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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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个月内,主席不提请第二次审议,委员会裁定可予执行。裁定送达给当事人和负责传播的部长,并由部长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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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裁定不排斥相关新闻企业内进行新一轮集体谈判。该谈判形成的集体协定,根据劳动法典L.2231-6条的规定,由最勤勉的当事人向行政部门登记后,将替代委员会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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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的法规确定本条的实施细则,尤其是委员会的组成、启动及运行方式以及针对裁定的司法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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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32-4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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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12日2009-669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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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确定收取固定图片使用收益的主要部分,并偶尔地参与某新闻报刊制作的职业记者的最低工资的部门协定生效之日起,L.132-41条适用。该协定将考虑转让是否具有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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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该日起两年内无法达成协定的,由法规明确最低工资的确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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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图书馆借阅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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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3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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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18日2003-517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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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作品成为以书籍形式出版发行为目的的出版合同标的时,作者不能阻止向公共开放的图书馆向外借阅该版本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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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将根据L.133-4规定的方式获取借阅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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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3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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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18日2003-517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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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33-1规定的报酬,由一个或多个第三卷第二编规定的、并获得负责文化的部长认可的报酬收取及分配协会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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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所述认可的给予,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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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的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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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的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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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确保图书馆借阅报酬收取及分配而提出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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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伙人及管理层中,作者和出版商合理的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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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法规确定给予及收回该认可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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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3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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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18日2003-517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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