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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广播或同步全文的有线播放,以及仅以此为目的,由视听传播企业或以其名义实施的,为在其电台上或已缴纳合理酬金的其他视听传播企业电台上广播的自有节目配音而进行的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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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他情形下,所述节目制片人需遵守L.212-3和L.213-1条规定的邻接权所有人的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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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因商业目的发表的录音制品,不论其在何处录制,应向表演艺术者和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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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酬由依本条第1)、2)所列条件使用已因商业目的发表的录音制品的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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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报酬按其使用收入计算,或没有收入的,在L.131-4条规定的情况下一次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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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酬由表演艺术者和录音制作者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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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21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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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3日2006-961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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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符合国际公约的前提下,L.214-1条规定的报酬收入,在首次于某欧盟成员国内录制的录音制品的表演艺术者和录音制作者间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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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214-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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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酬标准及支付方式,由表演艺术者、录音作品制作者及按L.214-1条的1)、2)所列条件使用录音制品者的代表组织达成的各领域特别合约确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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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合约应指明录音制品同样条件的使用者履行向报酬收取及分配协会提供其使用的精确节目单及一切分配报酬必须材料的义务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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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合约的规定可由文化的部长令强制适用于有关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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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约的有效期为一年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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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214-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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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2日2004-637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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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1986年6月30日前或上一合约届满前未能达成合约的,报酬标准及其支付方式由一个委员会决定。委员会由国家代表主持,并由等额的报酬受益人代表组织成员及代表在有关领域L.214-1条的1)、2)条件下使用录音制品的组织成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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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文化的部长令可指定委员会成员的组织及成员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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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以出席人员的简单多数通过决定。票数相等时,由主席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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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议定后一个月内委员会主席不要求再议的,其决议即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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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决定在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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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214-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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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214-1条规定的报酬由第三卷第二编提到的一个或数个机构代权利所有人收取并在他们之间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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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录像制作者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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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215-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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