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779963e+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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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964 L.311-1条第二款所列的作品的个人复制报酬,由作者和出版者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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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966 L.31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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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968 (2001年7月17日2001-62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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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970 录制载体由以下人员购以自己使用或制作的,应返还个人复制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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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972 1)视听传播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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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974 2)录音或录像制作者及负责为其复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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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976 3)之二在数字载体上发表的作品的出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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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978 4)负责文化的部长确定的名单上所列的,为帮助盲人或聋者而使用录制载体的法人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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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980 第二编 报酬收取及分配协会
1702779981
1702779982 单  章
1702779983
1702779984 L.321-1条
1702779985
1702779986 (1997年3月27日97-283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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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988 作者及表演艺术者及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报酬收取及分配协会,以民事公司的形式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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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990 公司成员必须是作者、表演艺术者及录音、录像制作者、出版者或他们的权利继受人。正规成立的这些民事公司,为维护其负有法定职责的权利有权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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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992 对这些民事公司收取报酬提起支付诉讼的时效期间为收取之日起十年,该期间在报酬分配前中止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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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994 L.321-2条
1702779995
1702779996 作者或邻接权所有人民事公司,在开展其业务经营时,同使用其全部或部分保留剧目的用户签订的合同属民事合同。
1702779997
1702779998 L.321-3条
1702779999
1702780000 (2006年8月1日2006-961法律)
1702780001
1702780002 报酬收取及分配协会的章程草案及总规则应寄送负责文化的部长。
1702780003
1702780004 部长在收到的一个月内,如有真实严重的理由反对组成公司的,可向大审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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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0006 法院审查公司发起人的职业资格、公司为确保收取报酬及经营剧目而拟投入的人员及物质手段以及公司章程和总规则是否与现行规章相符。
1702780007
1702780008 自接到文化部长要求修订与现行规章不符的章程条款、总规则或社会团体决议的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或当必须召开合伙人会议时的六个月内,而没有修订的,文化部长可随时要求大审法院撤销这些条款或决议。
1702780009
1702780010 L.321-4条
1702780011
1702780012 (2000年9月18日2000-912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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