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781745e+09
1702781745
1702781746 2.汇编著作的利用权连同该著作采用的各个著作的利用权一起转让的,只需取得汇编著作的著作人许可。
1702781747
1702781748 3.如果在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转让范围内转让利用权,得不经著作人许可。如果著作人认为不可期待受让人行使利用权能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得收回利用权。如果利用权人企业的当事人关系发生实质变化,上句规定亦适用。
1702781749
1702781750 4.如果著作人对转让利用权未具体明确许可,为履行让与人与著作人签约产生的义务,受让人负连带债务人义务。
1702781751
1702781752 5.著作人不得事先放弃收回权和受让人之责任。此外,利用权人与著作人得另行约定。
1702781753
1702781754 第35条 利用权转授予
1702781755
1702781756 1.独占利用权人只有经著作人许可才得转授予利用权。如果独占利用权的授予仅为实施著作人利益,则无须著作人许可。
1702781757
1702781758 2.本法第34条第1款第2句、第2款、第5款第2句规定准用。
1702781759
1702781760 第36条 共同报酬规则
1702781761
1702781762 1.为规定本法第32条所称的报酬适当性,各著作人团体和各著作利用人团体或者单个著作利用人制订共同报酬规则。共同报酬规则应当考虑各规定领域的各种情况,尤其是受让人的组织结构和规模。劳资协议包含的规定优先适用于共同报酬规则。
1702781763
1702781764 2.本条第1款所述各团体必须具有代表性、独立性,并获权制订共同报酬规则。
1702781765
1702781766 3.如果双方同意,由调解机构(第36条a)调解制订共同付酬规则的程序便启动。该程序经一方书面要求启动,启动条件是
1702781767
1702781768 (1)一方书面要求进行关于共同报酬的谈判,而另一方未在三个月内开始谈判,
1702781769
1702781770 (2)一方书面要求进行关于共同报酬的谈判,一年后谈判无结果,或者
1702781771
1702781772 (3)一方声明谈判彻底失败。
1702781773
1702781774 4.调解机构应当为各方制作一份有理由的,包含共同报酬规则内容的和解协议。收到协议后三个月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接受该协议。
1702781775
1702781776 第36条a 调解机构
1702781777
1702781778 1.如果各方同意,或者一方要求实施调解程序,由各著作人团体与各利用人团体或者单个利用人为制订共同报酬规则,组成一个调解机构。
1702781779
1702781780 2.调解机构由双方指定的同样数量的副调解员和一名应当由双方一致同意的中立的首席调解员组成。
1702781781
1702781782 3.关于首席调解员的人选不能达成合意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62条,由地方高等法院指定。如果关于副调解员的人数不能达成合意,也由地方高等法院指定。对于地方高等法院的诉讼程序,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063条和第1065条。
1702781783
1702781784 4.根据本法第36条第3款第2句提起实施调解程序的要求,必须包含一项关于制订报酬规则的建议。
1702781785
1702781786 5.调解机构在口头协商后以多数人意见制作决定。制作决定首先在副调解员中进行;形不成多数人意见的,首席调解员在继续协商后参与新一轮的制作决定。一方不任命成员,或者一方任命的成员虽经及时邀请但不出席调解的,由本款第1句和第2句所称的首席调解员和出席调解的副调解员单独作出决定。调解机构的决定应当书面记录,由首席调解员签字,并送达双方。
1702781787
1702781788 6.各方承担各自的费用及其指定的副调解员的费用。其他费用由各方平摊。各方作为总债务人应当根据首席调解员要求,向其本人提供供调解机构活动所需的预付。
1702781789
1702781790 7.各方得在调解机构协商约定程序的细节。
1702781791
1702781792 8.本法授权联邦司法部不经联邦议会许可,通过法令规定调解机构的程序的其他细节,以及颁布有关程序费用和调解机构成员补偿的规定。
1702781793
1702781794 第37条 关于授予利用权的合同
[ 上一页 ]  [ :1.702781745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