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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796 1.著作人向另一人授予著作的利用权的,如有争议,著作人仍保留同意该著作发表或者改作使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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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798 2.著作人向另一人授予复制著作的利用权的,如有争议,著作人仍保留将著作制成音像制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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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800 3.著作人向另一人授予公开再现著作的利用权的,如有争议,另一人无权在再现著作的特定举办地之外通过银幕、扩音器或者类似技术设备使公众感知到再现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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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802 第38条 汇编物的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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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804 1.著作人许可某定期出版的汇编物采用其著作的,如有争议,出版者或编者获得复制与发行的独占利用权。然而,如无其他约定,著作人得在出版一年后另行复制与发行该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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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806 2.本条第1款第2句亦适用于交稿时著作人无获酬要求的非定期出版的汇编物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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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808 3.对于交付给报纸的稿件,如无其他约定,出版者和编者即获得非独占利用权。著作人授予独占利用权的,如无其他约定,稿件一经出版,著作人就有权另行复制并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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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810 第39条 著作的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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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812 1.如无其他约定,利用权人不得改动著作及其标题或著作人名称(第10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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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814 2.著作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无法拒绝改动其著作及其标题的,本法允许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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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816 第40条 关于未来著作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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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818 1.对于著作人尚未创作或者只规定类型的未来著作,其利用权之授予须有书面形式的合同。双方得自签订合同起五年之后解除合同。合同未达成更短期限的,解除期限为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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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820 2.解除权不得事先放弃。其他约定的或法定的解除权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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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822 3.履行合同时已授予未来著作的利用权的,对在合同终止时还未交付的著作的处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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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824 第41条 因不行使而引起的收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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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826 1.如果独占利用权人不行使或者不充分行使权利并因此严重侵害著作人的合法利益的,著作人可收回利用权。如果不行使或者不充分行使利用权主要是由著作人引起的,本条规定则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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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828 2.自利用权被授予或者转让起,或者之后交付的著作自交付起,两年之内不得主张收回权。行使收回权的期限对于报纸稿件为六个月,对于每月出版或者周期更短的期刊稿件为三个月,对于其他期刊稿件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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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830 3.著作人只有在向利用权人发出收回的通知并规定适当延展期限以便利用权人能够充分行使利用权之后,才得宣布收回。如果利用权人不可能行使利用权或者拒绝行使或者延展期限的许可将损害著作人的重大利益,则不需要规定延展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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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832 4.收回权不得事先放弃。事先排除行使收回权的规定,不得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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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834 5.收回一旦生效,利用权即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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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836 6.著作人应当公平合理地赔偿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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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838 7.当事人根据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与要求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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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840 第42条 因信念改变而引起的收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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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842 1.著作人认为著作不符合其信念,并因此不愿继续使用的,可收回利用人之利用权。著作人的权利继承人(第30条)在声明收回时应当证明著作人生前本应主张收回,但在声明收回时受到阻碍,或收回之声明乃执行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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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844 2.收回权不得事先放弃。不得排除对该项权利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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