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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938 第50条 制作有关时事的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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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940 本法允许,为通过广播电视,或者类似的技术手段,和以报导时事为主的报纸、期刊和其他印刷品,或者其他数据载体,以及电影中制作有关时事的报导,在此目的的需要范围内,复制、发行与公开再现在报导过程中可被感觉到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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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942 第51条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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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944 (本条于2008年1月1日新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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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946 为引用之目的,只要在此特殊目的范围内利用已发表的著作有正当理由,本法允许复制、发行与公开再现之。本法尤其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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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948 (1)为说明内容而在独立的科学著作中收录已出版的单独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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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950 (2)在独立的语言著作中引用已发表的著作的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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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952 (3)在独立的音乐著作中引用已出版的音乐著作的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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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954 第52条 公开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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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956 1.举办活动无营利目的、对参加者不收费、艺术表演人(第73条)在表演或者演示著作时没有其他收入的,本法允许公开再现已发表的著作,但应当支付适当报酬。对于青少年福利救济业、社会救济业、养老院福利事业、监狱福利事业举办的活动以及学校举办的活动,只要这些活动根据其社会或教育目的只能由特定范围的人员参加,本法允许免除付酬义务。活动为第三人营利目的服务的,本条不适用;在此情况下第三人应当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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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958 2.本法允许,礼拜仪式、教堂的宗教节日或宗教团体活动公开再现已出版的著作,但是举办人应当向著作人支付适当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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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960 3.公开戏剧表演、公开提供,或者广播电视播放著作,以及公开放映电影著作,都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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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962 第52条a 为课堂教学和科研公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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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964 (第52条a在2012年12月31日过后即不再适用。2006年12月3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和2012年12月31日的期限,通过著作权法2006年11月10日文本和2008年12月7日文本得到延长——见第137条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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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966 1.只要为以下目的需要,并且有理由证明未谋求营利目的,本法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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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968 (1)为学校、高等学校、非营利性培训或者进修教育机构,以及职业教育机构的课堂教学,仅向特定范围的参与课堂教学者,公开提供已发表著作的短小部分、短小篇幅的著作,以及个别的报刊文章;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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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970 (2)仅为特定范围人的科学研究之目的,公开提供已发表著作的部分、短小篇幅的著作,以及个别的报刊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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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972 2.只有经权利人许可,才得公开提供为学校课堂教学使用的著作。只有经权利人许可,才得在本法适用范围内,于电影院通常正式利用起两年之内,公开提供电影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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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974 3.本法允许本条第1款规定情况下,为公开提供所需的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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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976 4.对于本条第1款规定的公开提供,应当支付适当报酬。该要求只能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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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978 第52条b 在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和档案馆的电子阅读场所再现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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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980 (本条于2008年1月1日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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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982 如无其他约定,向公众开放的既非直接,又非间接谋求经济或者营利目的的图书馆、博物馆或者档案馆,本法允许仅在该馆空间内,于其设立的用于研究和私人学习的电子阅读场所,公开提供馆藏中已发表的著作。超过馆藏的著作物,原则上不得同时在设立的电子阅读场所公开提供。对于公开提供,应当支付适当报酬。该要求只能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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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984 第53条 为私人使用或者其他自用的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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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986 1.自然人为私人使用,只要既无直接,也无间接营利目的,且供复制的样本不是明显公开违法制作或者公开提供的,本法允许以任何介质复制个别著作。本法还允许有权复制者让他人制作复制件,只要该人以无偿方式,或者以纸张或者类似介质,借助任何照相机械方法,或者其他同效方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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