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781997e+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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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998 a.自用的是已出版著作的短小片段,或者报纸或者期刊出版的个别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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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000 b.自用的是脱销至少两年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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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002 除此以外,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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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004 (1)以纸张或者类似介质,借助任何照相机械方法或者其他同效方法进行复制,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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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006 (2)仅仅进行模拟利用,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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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008 (3)档案用于公共利益,且不谋求直接或者间接的经济或者营利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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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010 本款第1句第(2)项方得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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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012 除此以外,只有满足本款第2句第(1)项或者第(2)项之条件,方得适用本款第1句第(3)项和第(4)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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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014 3.如果复制为其目的所需,为自用目的,本法允许制作或者让人制作著作的短小片段、短小篇幅的著作,或者报纸、期刊出版或者公开提供的个别文章的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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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016 (1)旨在为学校、非营利培训和进修教育机构,以及职业教育机构参与课堂教学的必要人员,进行课堂教学,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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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018 (2)旨在进行国家考试,和为学校、高等学校、非营利培训和进修教育机构,以及职业教育机构的必要人员进行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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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020 只有经权利人许可,才得复制专门用于学校课堂教学的著作(最后一句于2008年1月1日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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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022 4.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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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024 a.音乐著作的图解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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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026 b.一本书或者一份期刊,如果基本上全部复制到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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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028 除抄写,或者符合本条第2款第1句第(2)项之条件,或者为自用复制脱销至少两年以上的著作的情况外,都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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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030 5.本条第1款、第2款第2句第(1)项至第(4)项,不适用于借助电子手段可获得其各个成分的数据库著作。本条第2款第1句第(1)项,以及第3款第(1)项,只有在科技使用,以及课堂使用不谋求营利目的情况下,方得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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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032 6.复制件既不得发行,也不得用于公开再现。本法允许出借合法制作的报纸和脱销著作的复制件,以及由复制件代替轻微缺损或者丢失部分的著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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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034 7.将公开朗诵、表演或放映的著作录制成音像载体,实施美术著作的设计图或者草图,仿造建筑艺术著作,都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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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036 第53条a 根据订购的拷贝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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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038 (本条于2008年1月1日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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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040 1.对于本法第53条允许的利用,本法允许公共图书馆根据个别订购,通过邮局或者传真方式,复制并传送报纸和期刊出版的个别文章,以及已出版著作的短小部分。为课堂教学或者科研目的,且有理由证明不谋求营利目的的,本法允许的其他电子形式复制和传送,仅指图形数据处理。只有公众成员根据约定的适当条件,明显不是按照其选择的地点和时间,获得文章或者著作的短小部分的,本法才允许以其他电子形式复制与传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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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042 2.对于复制与传送,应当向著作人支付适当报酬。该要求只能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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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044 第54条 付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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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046 (本条于2008年1月1日新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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