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782473e+09
1702782473
1702782474 经数据库制作人许可,通过让与发行的数据库复制件的物权人,以其他方式使用数据库的权利人,或者基于同数据库制作人之约定,或者经其许可同第三人约定获得数据库的人,向数据库制作人承担的关于防止复制、发行或者公开再现数据库非实质部分的义务,为无效约定,除非该行为违反数据库的正常利用,也不合理地损害数据库制作人的合法权益。
1702782475
1702782476
1702782477
1702782478
1702782479 十二国著作权法 [:1702776811]
1702782480 十二国著作权法 第三部分 关于电影的特殊规定
1702782481
1702782482 第一节 电影著作
1702782483
1702782484 第88条 摄制电影权
1702782485
1702782486 1.著作人许可他人将其著作摄制电影的,如有争议,推定将利用其著作,不加改变地,或者经过改作,或者改动地制作电影著作,且通过各种利用方式利用该电影著作,以及译本和电影改作物的独占权授予该人(此句于2008年1月1日附加)。本法第31条a第1款第3句、第4句和第2款至第4款规定不适用。
1702782487
1702782488 2.如有争议,本条第1款所称的权限不包括将该著作再次摄制电影。如有争议,著作人有权在签约十年后将著作另做电影性质的使用。
1702782489
1702782490 3.(已废止)
1702782491
1702782492 第89条 电影著作的各项权利
1702782493
1702782494 1.参加制作电影的人取得电影著作的著作权的,如有争议,有义务授予电影制片人以各种利用方式利用电影著作及其译本,和其他电影性质的改作或者改动的独占权利。本法第31条a第1款第3句、第4句和第2款至第4款不适用。
1702782495
1702782496 2.电影著作的著作人事先已将本条第1款所述利用权授予第三人的,仍继续有权将该项权利有限或者无限地授予电影制片人。
1702782497
1702782498 3.为制作电影著作而被利用的著作,如小说、剧本和电影音乐,其著作权不受影响。
1702782499
1702782500 4.将制作电影时产生的照片和摄影著作做电影性质使用的权利,准用本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
1702782501
1702782502 第90条 权利的限制
1702782503
1702782504 关于利用权转让(第34条)、其他利用权的授予(第35条),以及因不行使权利(第41条)和观念改变(第42条)而产生的收回权的规定不适用于本法第88条第1款和第89条第1款规定的权利。上句规定不适用于拍摄工作开始前的摄制电影权。
1702782505
1702782506 第91条(已废止)
1702782507
1702782508 第92条 艺术表演人
1702782509
1702782510 1.艺术表演人与电影制作人约定参与制作电影著作的,在使用电影著作方面有争议情况下,推定授予电影制作人以根据本法第77条第1款和第2款第1句、第78条第1款第(1)项和第(2)项由艺术表演人保留的各种利用方式利用其表演的权利。
1702782511
1702782512 2.艺术表演人事先已将本条第1款所称权利让与,或者授予第三人的,仍有权在使用电影著作方面将该项权利让与或者授予电影制作人。
1702782513
1702782514 3.本法第90条规定准用。
1702782515
1702782516 第93条 制止歪曲的保护,署名
1702782517
1702782518 1.电影著作和为制作电影而利用的著作的著作人,以及参与电影制作或者为制作电影而利用其贡献的有关的保护权人,根据本法第14条和第75条关于制作和使用电影著作的规定,只能禁止对其著作或者贡献的粗暴歪曲或者其他粗暴损害行为。他们相互间和与电影制作人之间应当互相适当考虑对方利益。
1702782519
1702782520 2.参与制作电影的艺术表演人逐一署名将过分花费的,则不具署名之必要。
1702782521
1702782522 第94条 关于电影制作人的保护
[ 上一页 ]  [ :1.702782473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