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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520 2.参与制作电影的艺术表演人逐一署名将过分花费的,则不具署名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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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522 第94条 关于电影制作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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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524 1.电影制作人享有复制、发行和为公开上映、广播电视播放,或者公开提供录有电影著作的图像制品或者音像制品的独占权利。电影制作人还有权禁止任何歪曲和缩短图像制品或者音像制品,从而危及其对制品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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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526 2.本权利得让与。电影制作人得授予他人以其保留的个别或者全部利用方式利用图像制品或者音像制品的权利。本法第31条、第33条和第38条规定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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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528 3.本权利自图像制品或者音像制品出版起,或者经其许可首次公开再现先于出版的,自首次公开再现起五十年后归于消灭;但是,在此期限内未出版,或者未经其许可公开再现的,本权利自图像制品或者音像制品制作起五十年后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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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530 4.本法第10条第1款、第20条b、第27条第2款和第3款,以及第一部分第六节规定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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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532 第二节 活动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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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534 第95条 活动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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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536 本法第88条、第89条第4款、第90条、第93条和第94条准用于不能作为电影著作保护的连续画面或者连续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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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541 十二国著作权法 [:1702776812]
1702782542 十二国著作权法 第四部分 著作权与有关的保护权的共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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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544 第一节 补充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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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546 第95条a 技术措施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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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548 1.只要行为人明知,或者根据情况应知,规避为保护本法保护的著作,或者本法保护的其他客体的有效技术措施将导致访问该著作或者保护客体,或者导致其利用,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规避该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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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550 2.本法所称技术措施,指正常运行中,对权利人就其本法保护的著作和客体不予准许的行为,予以阻止和限制的技术、设备和组件。只要通过技术措施,例如,加密、变形或者其他转换技术的访问控制的保护机制,或者保证达到保护目的复制控制机制,使本法保护的著作或者其他客体的利用处于权利人控制之下,该技术措施即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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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552 3.本法禁止生产、进口、发行、出售、出租、为出售或者出租做广告,和为营利目的占有的设备、产品或者组件,以及提供的服务,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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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554 (1)目的在于规避有效技术措施的促销、广告和推销的客体,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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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556 (2)除规避有效技术措施外,仅有有限经济意义或者利用价值,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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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558 (3)主要为实现或者简化规避有效技术措施的设计、制造、适配或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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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560 4.本条第1款和第3款之禁令不影响公共机关为保护公共安全或者刑事司法目的的任务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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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562 第95条b 限制规定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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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564 1.只要权利人根据本法使用了技术措施,就有义务根据下列规定向合法访问著作或者保护客体的受优待人提供必要手段,以使下列规定能在必要范围内得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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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566 (1)第45条(司法与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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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568 (2)第45条a(残障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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