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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通过本条第2款及相关的第9款,通讯秘密的基本权利(基本法第10条)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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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条a 出示和访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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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于2008年9月1日新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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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充分可能侵害著作权或者本法保护的其他权利者,得由受害人向其要求出示作为受害人提出要求的必要根据的原件,或者要求访问由其处分之物。有充分可能以商业规模进行侵权的,该要求还延伸至银行、财务,或者交易文件的出示。如果假设的侵害人主张其信息涉及保密,法庭将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个案提供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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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案的要求过分的,则排除本条第1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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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法允许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5条至第945条在假处分中命令履行出示原件或者容许访问的义务。法庭将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对秘密信息的保护。本规定尤其适用于未经对方听证即颁发假处分裁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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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民法典第811条,以及本法第101条第8款规定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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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侵害不存在,或者无此威胁的,假设的侵害人得向提出出示或者访问的请求者,提出由于该请求对其产生的损害予以赔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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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条b 损害赔偿要求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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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于2008年9月1日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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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银行、财务,或者交易文件,或者相关文件由本法第97条第1款规定的以商业规模侵权的侵权人享有处分权,且对实施损害赔偿要求是必要的,不出示或者不访问这些文件将使履行损害赔偿要求产生疑问,受害人还得向侵害人提出出示、或者以适宜方式访问这些文件的要求。如果侵害人主张其信息涉及保密,法庭将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个案提供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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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案的要求过分的,则排除本条第1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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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损害赔偿之要求显然存在,本法允许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5条至第945条在假处分中命令履行出示本条第1款所称原件的义务。法庭将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对秘密信息的保护。本规定尤其适用于未经对方听证即颁发假处分裁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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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民法典第811条,以及本法第101条第8款规定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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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条 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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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侵害著作权或者本法保护的其他权利之一提出的要求的时效,准用民法典第一编第五节的规定。义务人因侵害权利人得利的,准用民法典第852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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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条a 出自其他法律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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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于2008年9月1日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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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自其他法律规定的要求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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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条 判决的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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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于2008年9月1日新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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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法提起诉讼的,判决中胜诉一方为表明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公布判决,费用由败诉一方承担。在判决中规定公布的方式与范围。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没有公布的,公布的权限即归于消灭。法庭无其他规定的,判决在生效后才得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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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4条 法律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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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法律纠纷(著作权争诉事件)中主张的要求出自本法调整的法律关系的,适用普通民事救济途径。劳务或者雇佣关系的著作权纠纷案件仅以给付议定报酬要求作为标的的,劳动法院和行政法院的法律救济途径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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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5条 著作权诉讼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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