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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3070 1.本法各项规定适用于本法生效前创作的著作,除非这些著作在本法生效时已不受著作权保护或者本法有其他规定。本条规定准用于有关的保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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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3072 2.著作人死亡五十年后并在本法生效前发表的著作的保护期,适用以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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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3074 第130条 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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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3076 1902年1月1日以前经译者许可但未经被译著作著作人许可出版的译文著作人的权利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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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3078 第131条 配音的语言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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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3080 根据1901年6月19日关于文学和音乐艺术著作著作权的法律第20条(帝国法律公报第227页),及为实施保护文学艺术著作的伯尔尼公约修订案于1910年5月22日对该法的修订(《帝国法律公报》第793页),不经著作人许可而允许复制、发行与公开再现的配音的语言著作,如果著作的配音在本法生效前已出版,可继续在同样范围内予以复制、发行与公开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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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3082 第132条 各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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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3084 1.除本法第42条、第43条外,本法各项规定不适用于1966年1月1日前签订的合同。本法第43条规定准用于艺术表演人。只有第40条第1款第2句和第41条第2款所称期限最早于1966年1月1日起生效的合同,才适用第40条和第41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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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3086 2.1966年1月1日前实行的处分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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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3088 3.2002年7月1日前签订或者发生的合同或者事实,除本款第2句和第3句保留适用外,继续适用本法2002年3月28日文本的各项规定。本法第32条a适用于2002年3月28日后产生的事实。只要2002年6月1日后许可的权利被使用,2001年6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签订的合同还适用本法第32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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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3090 4.本条第3款规定准用于艺术表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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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3092 第133条(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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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3094 第134条 著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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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3096 本法生效时按照前法而不是按照本法被视为著作的著作人的人,除本法第135条的情况外,仍被视为著作人。按照前法规定法人被视为著作的著作人的,在计算著作权保护期时适用前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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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3098 第135条 有关的保护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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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3100 本法生效时按照前法被视为照片著作人的人,或者被视为将著作转录至设备,以达到机械再现音响目的的著作人的人,是本法赋予其相应的有关的保护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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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3102 第135条a 保护期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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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3104 本法生效前产生的权利因适用本法而缩短保护期,并且根据本法规定决定保护期起始的事件在本法生效前已存在的,自本法生效起计算保护期。该保护最迟随着前法保护期的终止而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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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3106 第136条 复制与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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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3108 1.对于前法允许而本法不允许的复制,本法允许本法生效前开始的复制件制作予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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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3110 2.本法允许发行根据本条第1款制作的或者本法生效前已经制作的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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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3112 3.根据前法无须为复制件付酬,根据本法应向权利人支付适当报酬的,在发行本条第2款所指复制件时,本法允许不付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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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3114 第137条 权利的让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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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3116 1.著作权在本法生效前已让与他人的,相应的利用权(第31条)属于受让人。然而,如有争议,让与并不涉及本法新创立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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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3118 2.本法生效前著作权被全部或者部分让与他人的,如有争议,让与的期间也扩展到本法第64条至66条规定的保护期延长所至期限。本规定准用于本法生效前已许可他人行使著作人保留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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