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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3138 3.本法第137条第3款和第4款规定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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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3140 第137条c 艺术表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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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3142 1.本法第82条关于保护期的规定也适用于1990年7月1日前录制的音像制品,1991年1月1日该音像制品出版仍未超过五十年的表演。音像制品在此期间未出版的,自表演起计算期限。本法的保护不超过音像制品出版后五十年,或者在音像制品不出版的情况下,不超过表演后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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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3144 2.1990年7月1日前表演的利用权已授予或者让与他人的,如有争议,这种授予或者让与的期间扩展到保护期延长所至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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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3146 3.本法第137条第3款和第4款规定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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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3148 第137条d 计算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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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3150 1.本法第一部分第八节的规定也适用于1993年6月24日前创作的计算机程序。但是,独占出租权(第69条c第(3)项)不延及1993年1月1日前第三人为出租目的获得的程序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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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3152 2.本法第69条g第2款也适用于1993年6月24日前签定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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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3154 第137条e 实施欧共体指令92/100/EWG的过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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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3156 1.本法1995年6月30日生效的各项规定也适用于此前创作的著作、表演、录音制品、广播电视播放和电影,除非这些客体此前已不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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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3158 2.1995年6月30日之前取得著作原件或者复制件,或者音像制品的,或者将其让与第三人用于出租的,对于此后的出租,视为出租权人(第17条、第77条第2款第1句、第85条和第94条)已颁发许可。但是,出租人应当向权利人支付适当报酬;本法第27条第1款第2句和第3句关于著作人与艺术表演人的要求的规定,第27条第3款规定准用。本法第137条d的规定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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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3160 3.1995年6月30日之前取得音像制品,或者将其让与第三人用于出租,且于1994年7月1日至1995年6月30日之间出租的,对此提出的获得报酬要求准用本条第2款第2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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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3162 4.著作人在1995年6月30日之前授予独占发行权的,该授予也适用于出租权。艺术表演人此前参与制作电影著作的,或者允许利用其表演制作电影著作的,其独占权视为让与电影制作人;此前允许将其表演录制成录音制品并复制的,其允许视为发行权,包括出租权的让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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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3164 第137条f 实施欧共体指令93/98/EWG的过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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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3166 1.因适用本法1995年7月1日后文本使此前产生的权利保护期缩短的,该保护按照1995年6月30日前的文本规定,至保护期届满而归于消灭。此外,本法1995年7月1日后文本关于保护期的各项规定,也适用于1995年7月1日其保护尚未消灭的各类著作和有关的保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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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3168 2.本法1995年7月1日后文本规定还适用于其保护根据本法规定已于1995年7月1日前届满,但是根据其他欧盟成员国或者其他欧洲经济区协议缔约国法律仍存在的各类著作。上款规定准用于遗作(第71条)出版人、艺术表演人(第73条)、录音制品制作人(第85条)、广播电视组织(第87条)和电影制作人(第94条和第95条)的各项有关的保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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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3170 3.根据本条第2款著作之保护在本法适用范围内又恢复的,该恢复的权利属于著作人。但是,1995年7月1日前开始的利用行为得在规定范围内继续进行。对于1995年7月1日后的利用,应当支付适当报酬。本条第1款至第3款规定准用于各项有关的保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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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3172 4.1995年7月1日前授予或者让与他人仍受本法保护的贡献的利用权的,如有争议,该授予或者让与扩展到保护期延长所至期限。在上句情况下,应当支付适当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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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3174 第137条g 实施欧共体指令96/9/EG的过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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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3176 1.本法第23条第2句、第53条第5款、第55条a和第63条第1款第2句规定也适用于1998年1月1日前创作的各类数据库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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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3178 2.本法第二部分第六节规定适用于1983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之间制作的各种数据库。在此情况下保护期自1998年1月1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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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3180 3.本法第55条a和第87条e规定不适用于1998年1月1日前签订的各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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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3182 第137条h 实施欧共体指令93/83/EWG的过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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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3184 1.本法第20条a规定适用于1998年6月1日前签订,2000年1月1日到期的各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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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3186 2.数名制作人于1998年6月1日前签订的关于共同制作音像制品的合同,规定了播放权的地域分配,但未区分卫星播放和其他方式的播放,且至少一名制作人属于欧洲联盟成员国或者欧洲经济区协议缔约国的,如果共同制作的产品由一名制作人进行卫星播放,将影响另一制作人限于地域或者语言的独占权的使用,只有经该独占权人许可,才允许卫星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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