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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抵偿管理费用而发布提高注册、签发注册单和提供部分情况及公证的费用(业务费和支出)的命令以及作出有关费用债务人、费用到期、预付费用义务、费用的免除、时效、确定费用方式和对费用的确定的法律救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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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根据1901年6月19日关于文学和音乐艺术著作著作权的法律第56条,在莱比锡市议会进行的登记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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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9条 刑事诉讼法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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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374条第1款第8项包含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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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专利、实用新型、商标和外观设计的一切侵害,只要属于刑罚行为,以及著作权法第106条至108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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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0条 关于1952年9月6日签署的世界著作权公约的法律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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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55年2月24日(联邦法律公报II第101页)的关于1952年9月6日签署的世界著作权公约的法律第2条之后增加以下第2条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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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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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计算外国国民根据公约在本法适用范围内对其著作享有的保护期,适用公约第4条第4项至第6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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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1条 废止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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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本法生效,下列规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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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70年6月11日关于文字著作、肖像、音乐乐曲和戏剧著作著作权的法律第57条至第60条(北德意志联邦联邦法律公报第3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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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76年1月9日关于美术著作著作权的法律第17条至第19条(帝国法律公报II第13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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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01年6月19日关于文学和音乐艺术著作著作权的法律及为实施保护文学和艺术著作的伯尔尼公约修订案于1910年5月22日对该法的修订和为延长著作权保护期于1934年12月13日对该法的修订(帝国法律公报II第13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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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3266
(4)1901年6月19日关于出版权的法律(帝国法律公报第217页)第3条、第13条和第42条及为实施保护文学和艺术著作的伯尔尼公约修订案于1910年5月22日对该法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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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07年1月9日关于美术著作和摄影著作著作权的法律(帝国法律公报第7页)及为实施保护文学和艺术著作的伯尔尼公约修订案于1910年5月22日对该法的修订、为延长著作权保护期于1934年12月13日对该法的修订和为延长照片著作权的保护期于1940年5月12日对该法的修订(帝国法律公报I第758页),对肖像的保护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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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10年5月22日为实施保护文学和艺术著作的伯尔尼公约修订案的法律第1条、第3条和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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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36年4月30日关于简化电影报导手续的法律(帝国法律公报I第4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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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951年4月25日关于在联邦德国的外国流亡者的法律地位的法律第10条(联邦法律公报I第2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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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条(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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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3条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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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法第64条至第67条、第69条、第105条第1款至第3款和第138条第5款于本法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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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法其余规定从1960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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