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783333
1702783334
(3)集体管理组织的经济情况不能指望其真正管理其受托的权利和要求。
1702783335
1702783336
2.拒发许可必须说明理由,并且送达该集体管理组织。
1702783337
1702783338
第4条 许可之撤销
1702783339
1702783340
1.因下列情况应当撤销许可:
1702783341
1702783342
(1)本法第3条第1款所列任何一种拒发许可的原因在监督机关办理许可时未被发现或者事后才出现并且未在监督机关规定的一定期限内补足不足之处,或者
1702783343
1702783344
(2)虽经监督机关警告,该集体管理组织仍一再违犯本法为其规定的某项义务。
1702783345
1702783346
2.撤销许可必须说明理由并且送达该集体管理组织。撤销决定无更长时间规定的,三个月后无异议,撤销即生效。
1702783347
1702783348
第5条 公布
1702783349
1702783350
许可之颁发和本法第4条第2款所称已生效的撤销决定应当在联邦司法部公报上公布。
1702783351
1702783352
1702783353
1702783354
1702783356
十二国著作权法 第二节 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与义务
1702783357
1702783358
第6条 强制管理
1702783359
1702783360
1.权利人为基本法所指德国人的,或者欧洲联盟的其他国民的,或者欧洲经济区协议其他缔约国国民的,或者其住所在本法适用范围内并且除此以外不可能有效管理其权利与要求的,集体管理组织有义务根据权利人的要求以适当条件管理属于其业务范围内的权利与要求。权利人为企业所有人的,该项义务的适用对象,指住所在欧洲联盟成员国或者欧洲经济区协议缔约国的企业。
1702783361
1702783362
2.为适当维护不属于集体管理组织会员的权利人的利益,应当建立共同代表。集体管理组织的章程应当包括关于权利人选举代表和代表的权限的规定。
1702783363
1702783364
第7条 收入之分配
1702783365
1702783366
集体管理组织应当按照固定规则(分配计划)分配从营业中得到的收入,排除那种任意分配的做法。分配计划所遵循的原则是促进文化上杰出的著作和贡献。分配计划的原则必须在集体管理组织的章程中阐明。
1702783367
1702783368
第8条 后备和资助机构
1702783369
1702783370
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为其管理的权利与要求的权利人建立后备和资助机构。
1702783371
1702783372
第9条 公布账目与检索
1702783373
1702783374
1.集体管理组织在一个营业年度结束后应当立即对该年度提交年度资产结算、支出与收入结算(年度结算)以及营业报告。
1702783375
1702783376
2.年度结算提交时应当清楚、了然,符合账目制度。年度资产结算、支出与收入结算应当在附件中说明。
1702783377
1702783378
3.营业报告应当反映营业的运行和集体管理组织的情况,介绍的情况应当与事实相符。
1702783379
1702783380
4.年度结算及账目和营业报告应当由一名或者几名有经验的检查人员(年终结算会计师)检查。年终结算会计师只能由经济检查人员或者经济检查组织担任。
1702783381
1702783382
5.年终结算会计师应当书面报告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结果无不当之处的,检查人员应当以下列文字证明:
[
上一页 ]
[ :1.702783333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