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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目、年度结算和营业报告根据我(们)的检查,符合法律与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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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不当之处的,年终结算会计师应对证明做限制性说明或者拒发证明。年终结算会计师在证明上应当注明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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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集体管理组织最迟应当在营业年度结束八个月内将年度结算在联邦司法部公报上公布。届时应当全文登出证明内容。年终结算会计师拒绝证明的,在年终决算上应当特别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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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公布账目与检查的其他法律规定,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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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条 答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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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管理组织有义务就其是否为著作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管理某部著作的利用权,或者许可权,或者获酬要求等问题向每一位提出书面提问者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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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条 强制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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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体管理组织有义务就其管理的权利,以适当的条件,向任何提出要求者授予利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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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就授予利用权的报酬标准未达成协议,利用人按照其接受的数额向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了报酬,并且虽有保留,但是按照集体管理组织要求支付了超出的数额,或者做了有利于集体管理组织的交存的,利用权视为已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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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条 共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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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人联合会的成员使用著作权法保护的著作和贡献,或者根据著作权法有支付报酬的义务的,集体管理组织有义务为其管理的权利和要求以适当的条件与该联合会签订共同协议,除非不可期待集体管理组织签约,特别是当联合会的成员极少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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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条 报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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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体管理组织应当根据管理的权利与要求提供报酬标准。已经签订共同协议的,协议中的报酬条款视为报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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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集体管理组织有义务将报酬标准及报酬标准的变更立即在联邦司法部公报上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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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常,通过使用获得的币值利益应当是计算报酬标准的依据。通过使用获得的利益,连同合理的经济支出,得出充分依据的,也可作为计算报酬标准的其他根据。在制定报酬标准时应当适当考虑著作在使用过程的总范围中的使用比重。集体管理组织制定报酬标准和收取报酬时应当适当考虑支付报酬人的宗教、文化和社会利益,以及青少年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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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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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条a 设备和存储媒介的报酬标准,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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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著作权法第54条a,确定设备和存储媒介的报酬数额。在提供设备和存储媒介报酬标准前,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与相关的生产人联合会就适当的报酬数额进行协商,缔结共同协议。协商不成的,集体管理组织得偏离本法第13条规定,根据本法第14条第5款a规定的现有的经验调查,提供著作权法第54条a规定的报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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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集体管理组织向其共同协议的合同伙伴,告知关于其来自总报酬的收入和向各受领人团体转付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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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条b 举办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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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开再现著作权保护的著作的举办人在举办前应当取得管理这些著作利用权的集体管理组织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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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举办之后举办人应当寄给集体管理组织关于举办中使用著作的情况。通过再现录音制品、再现广播电视播放的著作,通常表演不受保护的著作或者只是音乐著作的非实质改作的演出活动,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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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为分配来自管理再现广播电视播放的权利的收入,只要有必要了解进行播放的广播电视企业的情况,广播电视企业就有义务在收取杂费的条件下答复集体管理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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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条c 事实权限之推定,有线转播的局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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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项询问要求只能由集体管理组织主张的,推定主张该要求的集体管理组织管理全体权利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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