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783565
1702783566
4.监督机关有权派一名代表参加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大会;对于具有监督委员会或者顾问委员会的,亦参加这些会议。
1702783567
1702783568
5.如果事实证明,根据法律或者章程代表集体管理组织的合法人员不具备为进行营业活动而必备的可信性,为避免撤销本法第4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许可,监督机关可为集体管理组织规定一个期限召回此人。在此期限结束前,为避免更严重的后果,监督机关可禁止此人继续进行营业活动。
1702783569
1702783570
第20条 告知义务
1702783571
1702783572
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根据法律或者章程代表其机构的合法人员的任何变动通知监督机关。集体管理组织应当立即抄送通知监督机关的有:
1702783573
1702783574
(1)章程的任何变更,
1702783575
1702783576
(2)报酬标准和报酬标准的任何变更,
1702783577
1702783578
(3)共同协议,
1702783579
1702783580
(4)与国外集体管理组织间的协议,
1702783581
1702783582
(5)会员大会、监督委员会或者顾问委员会和一切委员会的决议,
1702783583
1702783584
(6)年度结算、营业报告和检查报告,
1702783585
1702783586
(7)如监督机关要求,还包括集体管理组织为一方当事人的法院或者行政裁定。
1702783587
1702783588
1702783589
1702783590
1702783592
十二国著作权法 第四节 过渡规定与最终规定
1702783593
1702783594
第21条 强制性罚款
1702783595
1702783596
根据本法颁布的行政手段的强制执行,比照适用1953年4月27日的行政强制执行法(联邦法律公报第157页),强制性罚款的最高限额为十万欧元。
1702783597
1702783598
第22条(已废止)
1702783599
1702783600
第23条 现存集体管理组织
1702783601
1702783602
1.本法生效时现存集体管理组织得不经本法必须的许可(第1条),继续在此前范围内从事其营业活动,直至本法生效一年后为止。
1702783603
1702783604
2.根据集体管理组织申请,监督机关得个别免除该组织在本法生效后一年之内期间,根据本法必须履行的义务。
1702783605
1702783606
3.根据集体管理组织申请,监督机关得一次或者数次延长本条第1款和第2款所称期限,但是最晚截止到1969年12月31日。
1702783607
1702783608
第24条至第26条(未刊登)
1702783609
1702783610
第26条a 审理的程序
1702783611
1702783612
本法第14条至第16条规定不适用于本法生效时在仲裁机构审理的仲裁程序;这些程序适用集体管理组织法1965年9月9日文本(BGBl.I S.1294)第14条和第15条规定。
1702783613
1702783614
第27条 实施关于信息社会著作权规则的第二部法律的过渡规定
[
上一页 ]
[ :1.702783565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