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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084 但除非著作权委员会确信在让与人同时系作者的情况下,转让条件对让与人十分苛刻,该委员会不得根据本条的规定撤销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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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086 此外,在自转让发生之日起的五年内,不得根据本款的规定宣布任何撤销转让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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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088 第20条 原稿的著作权通过遗嘱处分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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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090 如果某人根据遗赠取得文学、戏剧或音乐作品的原稿或取得美术作品,且该作品在遗嘱人死亡之前未发表,除非该遗嘱人的遗嘱或其遗嘱附录中表示出相反的意图,只要该遗嘱人死亡之前系著作权所有人,该遗赠即应解释为包含该作品的著作权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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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092 说明——在本条中,“原稿”一语指体现该作品的原始文件,不论其是否经手写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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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094 第21条 作者放弃著作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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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096 (1)作品的作者可以按照规定的方式通知著作权登记官,以放弃作品著作权包含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在符合第(3)款规定的情况下,自发出通知之日起,此种权利即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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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098 (2)著作权登记官在收到第(1)款规定的通知之后,应在《政府公报》上或以其认为合适的其他方式公布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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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100 (3)作品著作权包含的全部或任何权利的放弃,不影响在第(1)款中提到的通知发出之日存在的有利于任何人的任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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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105 十二国著作权法 [:1702776825]
1702784106 十二国著作权法 第五章 著作权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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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108 第22条 已发表的文学、戏剧、音乐和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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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110 除下文中另有规定以外,已发表的文学、戏剧、音乐和美术作品(不包括摄影作品)在作者有生之年及自作者死亡之年下一个日历年初起的六十年内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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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112 说明——就合作作品而言,本条中提到的作者应理解为最后死亡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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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114 第23条 匿名作品和化名作品的著作权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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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116 (1)就匿名或化名发表的文学、戏剧、音乐或美术作品(不包括摄影)而言,该作品在自首次出版之年下一个日历年初起的六十年内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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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118 但如果作者的身份在该期间届满之前披露,该作品在自作者死亡之年下一个日历年初起的六十年内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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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120 (2)就匿名发表的合作作品而言,第(1)款中提到的作者应理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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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122 (a)在其中一个作者的身份已披露的情况下,指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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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124 (b)在多个作者的身份已披露的情况下,指这些作者中最后一个死亡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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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126 (3)就化名发表的合作作品而言,第(1)款中提到的作者应理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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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128 (a)在一个或更多(但非全部)作者的姓名是化名,并且其身份没有披露的情况下,指其姓名不是化名的作者;如果两个或更多作者的姓名不是化名,则指这些作者中最后一个死亡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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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130 (b)在一个或多个(但非全部)作者的姓名是化名,并且其中一个或多个作者的身份已披露的情况下,指在其姓名不是化名的作者和其姓名是化名但已披露的作者中最后一个死亡的作者;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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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132 (c)在所有作者的姓名均是化名,其中一个作者的身份已披露的情况下,指其身份已披露的作者;如果两个或更多作者的身份已披露,指这些作者中最后一个死亡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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