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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条 已发表的文学、戏剧、音乐和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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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下文中另有规定以外,已发表的文学、戏剧、音乐和美术作品(不包括摄影作品)在作者有生之年及自作者死亡之年下一个日历年初起的六十年内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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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就合作作品而言,本条中提到的作者应理解为最后死亡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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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条 匿名作品和化名作品的著作权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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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匿名或化名发表的文学、戏剧、音乐或美术作品(不包括摄影)而言,该作品在自首次出版之年下一个日历年初起的六十年内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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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作者的身份在该期间届满之前披露,该作品在自作者死亡之年下一个日历年初起的六十年内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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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就匿名发表的合作作品而言,第(1)款中提到的作者应理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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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其中一个作者的身份已披露的情况下,指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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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在多个作者的身份已披露的情况下,指这些作者中最后一个死亡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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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就化名发表的合作作品而言,第(1)款中提到的作者应理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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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一个或更多(但非全部)作者的姓名是化名,并且其身份没有披露的情况下,指其姓名不是化名的作者;如果两个或更多作者的姓名不是化名,则指这些作者中最后一个死亡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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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在一个或多个(但非全部)作者的姓名是化名,并且其中一个或多个作者的身份已披露的情况下,指在其姓名不是化名的作者和其姓名是化名但已披露的作者中最后一个死亡的作者;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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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在所有作者的姓名均是化名,其中一个作者的身份已披露的情况下,指其身份已披露的作者;如果两个或更多作者的身份已披露,指这些作者中最后一个死亡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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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就本条而言,如果作者的身份已由作者本人和出版者两方披露,或作者的身份已由作者本人以其他方式使著作权委员会确认,则作者的身份应视为已经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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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条 作者死亡后发表的作品的著作权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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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作者死亡之日享有著作权的文学、戏剧、音乐作品或版刻,或在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之日或死亡之前享有著作权的此类合作作品,如果该作品或其改编作品在该日期之前尚未发表,则该作品在自该作品首次出版之年下一个日历年初起的六十年内享有著作权;如果该作品的改编作品已在此前任何一年发表,则该作品在自该年份下一个日历年初起的六十年内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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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就本条而言,如果文学、戏剧或音乐作品,或任何此种作品的改编作品已经公开表演,或者该作品的录音已经向公众销售或已经向公众允诺销售,则该作品视为已经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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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条 摄影作品的著作权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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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摄影而言,该作品在自发表之年下一个日历年初起的六十年内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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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条 电影作品的著作权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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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电影而言,该作品在自发表之年下一个日历年初起的六十年内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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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条 录音作品的著作权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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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录音而言,该作品在自发表之年下一个日历年初起的六十年内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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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条 政府作品的著作权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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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政府是原始著作权所有人的政府作品而言,该作品在自首次出版之年下一个日历年初起的六十年内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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