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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A条 公共事业单位的作品的著作权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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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公共事业单位是原始著作权所有人的作品而言,该作品在自首次出版之年下一个日历年初起的六十年内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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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条 国际组织的作品的著作权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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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适用第41条规定的国际组织的作品而言,该作品在自首次出版之年下一个日历年初起的六十年内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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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国著作权法 第六章 许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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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条 著作权所有人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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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作品著作权所有人或未来作品可能的著作权所有人可以由其本人或其正式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书面许可,授予该权利中的任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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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就未来作品的著作权许可而言,此种许可仅在作品实际存在的情况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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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如果某人取得根据本条授予的未来作品的著作权许可,并在该作品实际存在之前死亡,在许可中没有相反约定的情况下,其合法代理人可以享有该许可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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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A条 第19条和第19A条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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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条和第19A条的规定经必要的改动或变更之后,如同适用于作品著作权的转让一样适用于第30条规定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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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条 关于公众无法获得的作品的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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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已发表或公开表演的任何印度作品,在其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任何时间,如果有人就作品著作权所有人的以下行为向著作权委员会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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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拒绝再版或不允许再版该作品,或者不允许公开表演该作品,并且由于此种拒绝,致使公众无法获得该作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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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在投诉人认为合理的条件下,不允许通过广播向公众传播该作品,或就录音而言,不允许通过广播向公众传播被录制在该录音中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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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著作权委员会在给予作品著作权所有人合理的陈述机会并且进行其认为必要的调查之后,如果确信该拒绝无正当理由,可以指示著作权登记官授予投诉人许可,以再版、公开表演或通过广播向公众传播该作品(视具体情况而定),但应向著作权所有人支付由著作权委员会确定的报酬,并遵守由该委员会确定的其他条件;在符合前述条件的情况下,著作权登记官应根据著作权委员会的指示授予投诉人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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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在本款中,“印度作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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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作者为印度公民的美术作品;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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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在印度制作或生产的电影或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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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两个或更多的人根据第(1)款的规定进行投诉的情况下,应将许可授予著作权委员会认为最有助于促进公众利益的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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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A条 关于未发表的印度作品的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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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第2条(l)项第(iii)目中提到的印度作品,在作者死亡或不详或难以寻找,或者无法找到该作品著作权所有人的情况下,任何人均可以向著作权委员会申请许可,以出版该作品或出版该作品任何语言的翻译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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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根据第(1)款的规定提出申请之前,申请人应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发行的某一期英文日报上公布其申请;如果申请出版任何语言的翻译作品,还应在某一期该种语言的日报上公布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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