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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为了有关权利人的利益,中央政府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命令暂停对该协会的登记,而根据第(4)款进行由该命令确定的不超过一年期限的调查;在上述情况下,中央政府应该指定管理者履行该著作权协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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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条 著作权协会对权利人权利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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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符合所规定条件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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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著作权协会可以接受权利人的专有授权,通过授予许可或收取许可费,或通过上述两种业务,管理任何作品中的任何权利;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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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在不损害著作权协会根据任何合同取得的权利的前提下,权利人有权撤销此种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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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著作权协会有权与管理相当于本法所规定的权利的任何外国协会或组织签订协议,委托此种外国协会或组织在任何外国管理前述印度著作权协会管理的权利,或者在印度管理此种外国协会或组织在外国管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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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任何此种协会或组织均不得对印度和其他国家的作品在许可条件或许可费分配方面给予区别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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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符合所规定条件的情况下,著作权协会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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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就本法规定的任何权利授予第30条规定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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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根据此种许可收取许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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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在扣除其自身开销的费用以后,在权利人之间分配此种许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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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履行与第35条相符合的其他任何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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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A条 著作权协会的付酬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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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政府如果认为某一管理某类作品的著作权协会正普遍管理全印度此类作品的权利人权利,可以指定该协会履行本条规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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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该著作权协会应该在符合为此制定的规则的情况下拟订一项方案,以根据作品的发行量来确定应该支付给著作权所有人个人的报酬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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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该方案应该仅限于将报酬支付给其作品达到著作权协会认为合理的发行量的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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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条 权利人对著作权协会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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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个著作权协会均应受到其权利被依法进行管理的权利人(不包括第34条第(2)款所指的根据本法由外国协会或组织管理的权利人)的集体控制,并应以规定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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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就其收取和分配许可费的程序取得此种权利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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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就向权利人分配以外的任何目而使用所收取的许可费取得权利人的同意;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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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就其管理权利的所有活动定期向权利人提供全面而详细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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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权利人之间分配的所有许可费,应尽可能按照作品的实际使用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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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条 统计表和报告的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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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个著作权协会均应按规定向著作权登记官提交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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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央政府为此正式任命的任何官员均可以要求任何著作权协会提交报告和记录,以确信该协会就其管理的权利所收取的许可费正按照本法的规定使用或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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