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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400 第34A条 著作权协会的付酬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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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402 (1)中央政府如果认为某一管理某类作品的著作权协会正普遍管理全印度此类作品的权利人权利,可以指定该协会履行本条规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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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404 (2)该著作权协会应该在符合为此制定的规则的情况下拟订一项方案,以根据作品的发行量来确定应该支付给著作权所有人个人的报酬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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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406 但该方案应该仅限于将报酬支付给其作品达到著作权协会认为合理的发行量的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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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408 第35条 权利人对著作权协会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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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410 (1)每个著作权协会均应受到其权利被依法进行管理的权利人(不包括第34条第(2)款所指的根据本法由外国协会或组织管理的权利人)的集体控制,并应以规定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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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412 (a)就其收取和分配许可费的程序取得此种权利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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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414 (b)就向权利人分配以外的任何目而使用所收取的许可费取得权利人的同意;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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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416 (c)就其管理权利的所有活动定期向权利人提供全面而详细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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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418 (2)在权利人之间分配的所有许可费,应尽可能按照作品的实际使用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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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420 第36条 统计表和报告的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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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422 (1)每个著作权协会均应按规定向著作权登记官提交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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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424 (2)中央政府为此正式任命的任何官员均可以要求任何著作权协会提交报告和记录,以确信该协会就其管理的权利所收取的许可费正按照本法的规定使用或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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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426 第36A条 表演权协会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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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428 本章的任何规定均不影响表演权协会在《1994年著作权(修订)法》生效之日或之前产生的与任何作品有关的权利或义务,也不影响在该日期待决的与任何此种权利或义务有关的任何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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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433 十二国著作权法 [:1702776828]
1702784434 十二国著作权法 第八章 广播组织权利和表演者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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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436 第37条 广播节目复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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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438 (1)每个广播组织均应对其广播节目享有一种特别的权利,称为“广播节目复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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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440 (2)广播节目复制权的期限为自广播节目产生之年下一个日历年初起的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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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442 (3)在与任何广播节目有关的广播节目复制权存续期间,任何人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对该广播节目或其实质部分实施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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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444 (a)转播广播节目,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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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446 (b)在收取费用的情况下使公众听到或看到广播节目,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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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448 (c)制作广播节目的录音录像,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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