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784449e+09
1702784449
1702784450 (d)制作此种录音录像的复制物,但最初的录制未经许可,或虽经许可,但为用于该许可未预见的任何目的,或者
1702784451
1702784452 (e)向公众出售或出租(c)项或(d)项中提到的录音录像,或为此种出售或出租出价,则在符合第39条规定的情况下,均应视为侵害了广播节目复制权。
1702784453
1702784454 第38条 表演者权利
1702784455
1702784456 (1)表演者在进行或者参加任何表演的情况下,应对该表演享有一种特别的权利,称为“表演者权利”。
1702784457
1702784458 (2)表演者权利的期限为自该表演发生之年下一个日历年初起的五十年。
1702784459
1702784460 (3)在与任何表演有关的表演者权利存续期间,任何人在未经表演者同意的情况下对该表演或其实质部分实施以下行为——
1702784461
1702784462 (a)制作该表演的录音录像,或
1702784463
1702784464 (b)复制该表演的录音录像,但该录音录像的制作——
1702784465
1702784466 (i)未经表演者同意,或
1702784467
1702784468 (ii)目的不同于表演者所同意的目的,或
1702784469
1702784470 (iii)来源于根据第39条规定制作的另一录音录像,但制作目的不同于第39条提到的制作目的,或
1702784471
1702784472 (c)广播该表演,但该广播节目产生于并非根据第39条制作的录音录像,或系同一广播组织重播先前未侵害表演者权利的广播节目的情况除外,或
1702784473
1702784474 (d)以广播以外的其他方式向公众传播该表演,但此种向公众传播产生于录音录像或产生于广播节目的情况除外,
1702784475
1702784476 则在符合第39条规定的情况下,均应视为侵害了表演者权利。
1702784477
1702784478 (4)一旦表演者同意在电影中复制其表演,第(1)、(2)和(3)款的规定即不再适用于该表演。
1702784479
1702784480 第39条 不侵害广播节目复制权或表演者权利的行为
1702784481
1702784482 以下行为不视为侵害广播节目复制权或表演者权利——
1702784483
1702784484 (a)为制作者私人使用,或仅为善意教学或研究的目的而制作录音录像;或
1702784485
1702784486 (b)在不违反合理使用原则的情况下,为报道时事新闻或出于善意评论、教学或研究的目的,使用表演或广播节目的节录;或
1702784487
1702784488 (c)经必要的改动或变更的其他此种行为,只要不构成第52条规定的对著作权的侵害。
1702784489
1702784490 第39A条 其他适用于广播节目复制权和表演者权利的规定
1702784491
1702784492 第18、19、30、53、55、58、64、65和66条的规定经必要的改动或变更后,如同适用于作品著作权一样适用于任何广播节目的广播节目复制权及任何表演的表演者权利;
1702784493
1702784494 但如果已广播的任何作品或表演享有著作权或表演者权利,在未经著作权所有人或表演者同意或未经二者同意(视具体情况而定)的情况下,广播组织授予复制该广播节目的许可不发生效力。
1702784495
1702784496
1702784497
1702784498
[ 上一页 ]  [ :1.702784449e+09 ]  [ 下一页 ]